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戰略新板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廢止,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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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戰略新板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投資人買賣興櫃戰略新板(以下簡稱戰略新板)股票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瞭解潛在風險,並考慮及認知下列事項:

一、戰略新板股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戰略新板股票與興櫃一般板股票相同,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管道,進而協助更多創新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戰略新板公司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櫃檯買賣中心僅接受登錄,不進行實質審查,投資人對戰略新板公司高成長的預期不一定能實現,在參與投資前應詳細研讀公司之公開說明書、各項訊息及公告等,瞭解公司基本狀況,理性投資。
三、戰略新板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公司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短且無獲利能力等特性,股價波動幅度可能較大,投資人應審慎評估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
四、戰略新板交易方式採自動撮合成交機制,設有百分之二十漲跌幅限制。
五、買進戰略新板股票之投資人僅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合格投資人: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或具有兩年以上證券交易投資經驗之法人。
(二)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三)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1條之2所訂洽商銷售方式取得有價證券之法人。
(四)具有二年以上參與證券交易之投資經驗,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自然人:
1.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2.最近兩年度平均所得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六、投資人如欲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之戰略新板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股票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可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政經環境變動、註冊地的法律變更及資訊揭露差異等風險因素。
七、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戰略新板股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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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櫃檯買賣中心戰略新板股票之風險應自行負責且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並經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________解說,對交易上述股票之各類風險業已充分明瞭,並已收到風險預告書無誤,特此聲明。

此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簽名)
日期: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代表人:
電話:
傳真:

(本風險預告書乙式兩份,一份由委託人存執;另一份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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