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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08632號公告修正發布刪除第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369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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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要點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金融機構得透過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辦理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
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二章 資料傳輸作業
第3條
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應依本中心規定之時間及格式申報交易資料。
前項申報時間及格式由本中心另定之。
第4條
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應先與交易對手完成交易確認作業,並同意本中心傳輸交易資料予結算機構。
本中心於確認交易雙方同意及交易資料相符後,傳輸交易資料予結算機構。
第5條
(刪除)
第6條
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於交易尚未經結算機構接受前,如欲修改其申報之交易資料,應經交易雙方合意後為之。本中心經重新確認交易雙方同意本中心傳輸交易資料予結算機構,以及交易資料相符後,將其修改後之交易資料傳輸予結算機構。
第7條
金融機構依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申報交易資料,並同意本中心傳輸交易資料予結算機構者,於交易經結算機構接受後,本中心即將金融機構原申報之交易對手逕行變更為結算機構。
第8條
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應自行確認須依結算機構訂定之集中結算商品規格及申報時限等相關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已透過本中心辦理本作業者,不得重複辦理之。
第9條
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應按其當月傳輸之交易筆數,依本中心公告費率於次月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前項業務服務費以每筆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上限。
第10條
本中心得配合結算機構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及制度規劃需求,提供依法令須集中結算之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需求資料予結算機構,結算機構並應向本中心繳交資料使用處理費或客製化報表處理費。
前項資料提供作業應依本中心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第一項費率由本中心與結算機構協商後定之。
第三章 附則
第11條
本要點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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