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申請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其投資計畫應同時包含綠色投資計畫及社會效益投資計畫,且其有價證券種類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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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公司債:發行人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外國金融機構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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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債券:發行人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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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資產池均源自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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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所取得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為外國金融機構者,其所取得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