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如有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訂定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於集團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施行。內容包括前項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並應在符合我國及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資料保密法令規定之情形下,訂定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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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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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必要時,依集團層次法令遵循、稽核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功能,得要求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有關客戶、帳戶及交易資訊,並應包括異常交易或活動之資訊及所為之分析;必要時,亦得透過集團管理功能使分公司(或子公司)取得上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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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包括防範資料洩露之安全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