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範本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9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700247021號公告訂定發布,自107年9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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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依據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向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為其已申報生效發行
之指數投資證券申請在櫃檯買賣,依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經雙方同意
訂立本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發行人依本契約申請櫃檯買賣之指數投資證券如下:
┌─────────────┬────────────┐
│指數投資證券名稱 │ │
├─────────────┼────────────┤
│發行日期 │ │
├─────────────┼────────────┤
│發行單位數 │ │
├─────────────┼────────────┤
│發行總額(元) │ │
├─────────────┼────────────┤
│存續期間 │ │
├─────────────┼────────────┤
│備考 │ │
└─────────────┴────────────┘
前項上櫃指數投資證券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櫃檯買
賣中心同意後之指數投資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或上櫃指數投資證
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櫃指數投資證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
,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證券相關法令、櫃檯買賣中心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均為本契約之
一部分,發行人及櫃檯買賣中心皆應遵守之。
第三條 發行人於本契約生效後,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上櫃
費費率標準所列指數投資證券上櫃費標準,於初次上櫃時及以後
每年開始一個月內,向櫃檯買賣中心繳付指數投資證券上櫃費。
第四條 櫃檯買賣中心依據有關法令、櫃檯買賣中心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
足以影響市埸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
櫃之指數投資證券,予以變更交易方式,並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予以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並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第五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以仲裁方式解決之,並準用證券交易法及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有關仲裁之
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由發行人及櫃檯買
賣中心各執一份。
第七條 本契約於發行人及櫃檯買賣中心用印後生效。

立約人
發 行 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代 表 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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