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012909號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十條之十二、第八十條之十三、第九十一條之五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1. 提存人申請提存之有價證券,以司法院「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有價證券為限,且不得為開放式受益憑證、短期票券、未上市(櫃)、限制上市(櫃)、限制轉讓、私募及緩課/緩繳之有價證券。
第二章 開戶作業
  1. 代理國庫之銀行(以下稱代庫銀行)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憑以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
  1. 法院應檢附「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申請書」及「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向代庫銀行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稱法院提存帳戶),憑以受理提存人申請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
  2. 代庫銀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法院提存帳戶之開戶及資料建檔作業:
    1. 一、代庫銀行審核法院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通知本公司。
    2. 二、代庫銀行於法院辦妥開戶手續後,須填具「法院提存案款帳戶資料通知書」,並操作「法院提存案款帳戶資料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01)通知本公司,另得操作「法院提存案款帳戶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02),列印「法院提存案款帳戶資料查詢單」核對。
  1. 提存人應向往來參加人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
第三章 提存帳簿劃撥作業
第一節 提存及退回轉帳作業
  1. 參加人辦理提存人申請有價證券提存轉帳作業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提存人應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提存書、法院裁判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
    2.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操作「提存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C03 )通知本公司。提存之有價證券屬固定收益證券者,參加人應另操作「款項劃撥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59)通知本公司後,始得辦理提存轉帳作業。
    3. 三、本公司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將提存之有價證券自提存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法院提存帳戶,並通知提存人之參加人及代庫銀行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參加人應操作「提存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C03)列印「國庫保管品提存證明書」,用印後交付提存人。
  1. 代庫銀行接獲本公司前條第三款提存轉帳通知後,操作「寄存證開立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08),列印寄存證相關聯單,並於用印後,除其中第四聯留存外,餘交由提存人送交提存所或逕送提存所。
  1. 有價證券提存轉帳完成後,提存人申請退回轉帳作業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寄存證尚未交付提存所者:
      1. (一)提存人應填具「提存錯誤通知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提存錯誤通知。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提存錯誤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06)通知本公司提存錯誤有關資料,本公司並編製提存異動資料通知代庫銀行。
      2. (二)代庫銀行操作「提存異動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05),列印「提存異動資料查詢單」,審核資料無誤後,填具「提存退回轉帳通知書」,並操作「提存退回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07)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前二款資料無誤後,將提存之有價證券自法院提存帳戶撥回提存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提存人之參加人及代庫銀行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寄存證已交付提存所者:
      提存人除應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須檢具法院同意退回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代庫銀行申請退回轉帳。
第二節 提存有價證券取回/領取/變換/拍賣作業
  1. 提存人申請取回或領取人申請領取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先向法院提出聲請,再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提存人或領取人應填具「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書」,並檢具提存所准予取回或領取之聲請書及已簽蓋法院原留印鑑之寄存證,領取人另應檢具完稅證明,向代庫銀行辦理。
    2. 二、代庫銀行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操作「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10,交易類別1:取回或2:領取)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將提存之有價證券自法院提存帳戶撥入提存人或領取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提存人或領取人之參加人及代庫銀行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提存人取回部分或領取人領取部分提存之有價證券時,由代庫銀行依提存所公函填具「國庫保管品寄存證分割通知書」及操作「寄存證分割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11)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編定二個新寄存證編號,並由代庫銀行另操作「寄存證開立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08),分別輸入新寄存證編號,列印二張寄存證相關聯單,並於用印後,除其中第四聯留存外,餘送交法院,再由提存人或領取人依前條規定辦理取回或領取。
  1. 提存人於提存期間申請變換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先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向往來參加人及代庫銀行辦理新提存有價證券之提存轉帳及開立寄存證後,再依第九條規定向代庫銀行申請取回原提存之有價證券。
  1. 執行機關核發執行命令通知提存所將提存之有價證券撥入其指定之帳戶時,提存所應以書面通知代庫銀行辦理拍賣轉帳。
  2. 代庫銀行接獲提存所之通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指定之帳戶為執行機關於參加人開設之拍賣帳戶者:
      代庫銀行於接獲提存所轉帳通知函並核對寄存證後,應填具「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書」,並操作「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10,交易類別3:轉入法院拍賣帳戶)通知本公司。
    2. 二、指定之帳戶為拍定人保管劃撥帳戶者:
      代庫銀行於接獲提存所轉帳通知函並核對寄存證及拍定人提示之完稅證明後,應填具「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書」,並操作「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10,交易類別4:轉入拍定人帳戶)通知本公司。
    3. 三、提存所之拍賣轉帳通知,如屬部分提存有價證券之轉帳者:
      代庫銀行應先依第十條之規定將寄存證辦理分割後,依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3.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將提存之有價證券撥入執行機關指定之拍賣帳戶或拍定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代庫銀行及執行機關指定帳戶之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執行機關函令通知其指定拍賣帳戶之參加人,將拍賣帳戶未賣出之提存有價證券回存法院提存帳戶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參加人依執行機關函令等相關文件,操作「拍賣專戶轉帳及明細維護異動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65),列印「拍賣專戶轉帳及明細維護異動查詢單」,審核回存之有價證券及數額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提存拍賣回存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C32)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將有價證券自執行機關指定之拍賣帳戶撥入法院提存帳戶,並通知代庫銀行及執行機關指定帳戶之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提存之有價證券於撥入執行機關指定之拍賣帳戶,致該筆寄存證登載之餘額為零者,代庫銀行應於提存所確認無有價證券須回存法院提存帳戶時,依提存所之通知,操作「寄存證註銷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18),將註銷寄存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四章 股務及還本付息事項
  1. 本公司依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有價證券提存之轉帳後,編製「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異動通知書(代證券所有人名冊)」,於次一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1. 提存之有價證券為權益證券者,於提存期間遇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時,本公司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並為提存之註記,另提供附表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於停止過戶開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提存之有價證券於提存期間遇發行人辦理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依據本公司提供之名冊,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將屬現金股利或利益部分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之淨額撥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2. 二、將屬股票股利部分,於帳簿劃撥交付至提存人保管劃撥帳戶後,再由本公司轉帳至法院提存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並通知代庫銀行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3. 三、應以提存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開立及寄送事宜。
  1. 提存之有價證券為權益證券者,於提存期間遇發行人辦理減資、公司合併、分割、股份轉換或股權交換等情事時,本公司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並為提存之註記,另提供附表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於停止過戶開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遇發行人強制轉換或收回時,本公司於公告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辦理法院提存帳戶餘額之扣帳,及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並為提存之註記,另提供「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於三個營業日內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 一、將減資、公司合併、分割、股份轉換、股權交換或強制轉換後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至法院提存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2. 二、將減資退還、股份轉換及強制收回之款項匯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1. 提存之有價證券為固定收益證券者,於提存期間遇到期或發行人辦理還本付息、收回時,有關提存之債券所有人資料檢核及名冊編製作業,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於到期、還本付息或收回日前四營業日至前二營業日止,編製「債券所有人基本資料建置一覽表」提供提存人之參加人核對提存人基本資料,如有缺漏或錯誤,參加人應即通知提存人辦理補正;另編製「提存有價證券案款帳戶資料一覽表」提供代庫銀行核對法院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之有價證券相關資料。
    2. 二、於到期、還本付息或收回日前一營業日依法院提存帳戶帳載餘額,以提存人為所有人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並為提存之註記及載明法院提存案款帳戶,於到期、還本付息或收回日將名冊送交本息兌領機構,遇到期、還本或收回者,本公司並辦理法院提存帳戶餘額之扣帳。
  2. 本息兌領機構應於到期、還本付息或收回日當日依據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應付本息或收回應發放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之淨額撥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另應以提存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免)繳憑單之開立及相關稅務申報事宜。
  1. 提存之有價證券於提存期間遇到期或發行人辦理分派股息或其他利益、減資、公司合併、分割、股份轉換、股權交換、強制轉換、收回、還本付息、更名等有價證券資料或數額有異動時,本公司編製「提存有價證券異動通知單」於次一營業日通知代庫銀行。
  1. 提存之有價證券於提存期間因還本、收回或其他異動情事轉換為款項,致該筆寄存證登載之餘額為零者,代庫銀行應於提存人申請取回或領取人領取該提存有價證券轉換之款項時,操作「寄存證註銷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18),將註銷寄存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五章 核帳及日結作業
  1. 提存人之參加人或代庫銀行得操作「提存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C04 ),列印「提存明細資料查詢單」,或操作「提存異動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05),列印「提存異動資料查詢單」,核對提存相關作業異動資料。
  2. 代庫銀行得操作「寄存證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C09),查詢或列印「寄存證資料查詢單」,核對寄存證相關資料。
  1. 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相關帳簿劃撥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核帳及日結作業:
    1. 一、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應依據客戶申請之原始憑證及「提存明細資料查詢單」、「提存異動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有價證券提存相關異動資料;並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或前一營業日有價證券提存、提存之有價證券退回、取回/領取/拍賣、拍賣回存及提存孳息轉帳等匯出/匯入明細資料。
    2. 二、執行機關指定拍賣帳戶之參加人每日營業終了時,應依據執行機關函令、「拍賣專戶轉帳及明細維護異動查詢單」及「提存拍賣回存轉帳」交易認證單,核對當日有價證券相關異動資料。
    3. 三、操作「證券交易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5),列印「存券交易異動表」或「存券交易日結單」,核對「保管劃撥帳戶」之存券異動彙計資料。
第六章 附則
  1. 提存人之參加人於提存期間因合併或營業讓與致提存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帳號變更時,本公司編製「提存人帳號轉換對照表」於合併或營業讓與基準日次一營業日通知代庫銀行。
  1.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向代庫銀行計收費用。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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