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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規範目的)
為能有效強化證券業者分散式阻斷服務(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
e,下稱DDoS)防護能量,以減緩DDoS攻擊影響,使資訊設備或服務能儘速
恢復正常營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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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作業程序範本適用於具網路下單服務或設有官方網站之證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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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因應DDoS之防護作為)
DDoS攻擊防禦與應變作業著重在事前準備作業,資訊單位應依內部網路架
構與資源進行相關防護準備作業;攻擊事件發生時,透過事前準備的防護
機制,採取應變措施以緩解攻擊事件造成的影響;攻擊事件結束,檢討各
種軟硬體設備或資安防護設備不足之處,並提出建議改善方案,以提升整
體資安防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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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事前準備)
資訊單位在事前應檢視內部資源情況,調校系統設定,預先申請相關防禦
服務或其他官網防禦措施,以強化DDoS防禦能量。
一、維護系統及網管人員/廠商聯繫資訊:
除內部資訊人員聯繫資訊外,亦須維護相關系統及網管人員/廠商聯
繫資訊,確保聯繫管道的暢通,當DDoS攻擊事件發生時,可快速依狀
況聯絡所需之人員協助處理。
二、更新網際網路相關服務版本及關閉特定功能:
(一)升級校時系統(NTP)版本至較安全版本,並關閉Monlist功能,
避免校時系統被利用發動DDoS攻擊。
(二)停用網域解析( DNS)服務的遞迴查詢功能,並設定限制網域服
務回復速率( DNS RRL),避免網域服務被利用發動DDoS放大攻
擊。
三、申請相關防禦服務:
(一)提供網路下單交易之證券業者應導入流量清洗或流量分流服務。
(二)可與前款服務業者事先協商,如發現網路頻寬異常狀況,須即時
告知,並協助阻擋異常之網路連線,提升網路可用性。
(三)採 Always On服務者,須要求提供服務之業者,當證券商遭受大
量攻擊時,應主動告知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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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事中應變)
當資訊單位自行監控發現,或經由提供防禦服務業者主動告知發現有DDoS
攻擊流量時,採行以下措施進行通報及緩解DDoS攻擊:
一、事件通報:
(一)對外通報
1.當知悉資安事件發生時,應依證交所「證券商電子交易系統故
障通報機制」及「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
意事項」至「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通報系統」(https://sf
events.twse.com.tw以下同)辦理通報事宜。
2.得視情節向警政機關報案。
(二)對內通報
為確保各項業務正常營運,證券業者應訂定公司內部通報程序,
並參考以下通報機制措施:
1.DDoS攻擊通報原則及流程:
當知悉資安事件發生時,證券業者應依內部通報程序進行通報
作業。
2.建立DDoS緊急通報窗口通訊錄,並指定權責單位及專責人員
二、事件應變:
(一)啟用流量清洗或流量分流等外部DDoS攻擊緩解服務。
(二)請提供防禦服務業者阻擋異常之網路連線。
(三)引導電子下單投資人採替代方式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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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事後處理)
一、事件解除確認:
(一)當確認DDoS攻擊已停止,評估恢復系統設定,以使業務正常運作
。
(二)持續監控網路流量或系統狀況。
二、事件解除通報:
依證交所「證券商電子交易系統故障通報機制」及「證券期貨市場資
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至「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通報
系統」辦理解除通報事宜。
三、事件紀錄及檢討:
記錄事件發生過程與處理程序,包含攻擊原因及手法等資訊,及因應
該次DDoS攻擊採取的應變措施、解決方案與後續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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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附則)
為因應DDoS攻擊,應適時審視相關防禦措施與應變作業程序內容,並進行
修正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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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施行及修訂)
證券商「分散式阻斷服務防禦與應變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
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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