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商受託買賣執行業務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規範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77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2342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規範依據本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下稱「業務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
  1. 期貨商登記受託買賣執行之業務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除法令或本中心相關規定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1. 期貨商登記受託買賣執行之業務員,於符合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資格條件,並辦理業務人員登記為「受託買賣執行(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後,得轉介客戶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下稱「轉介人員」)。
  2. 前項槓桿保證金契約不得為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且以其所兼營之槓桿交易商已開辦之下列商品為限:
    1. 一、結構型商品。
    2. 二、臺股股權相關之股權衍生性商品。
    3. 三、臺股股權相關之轉(交)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4. 四、連結國外個股、國外ETF或國外股價指數之差價契約。
  1. 轉介人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之業務執行範圍以下列為限:
    1. 一、向客戶解說:包括商品特性、商品條件、商品風險、契約內容、申購作業等相關內容之說明。
    2. 二、代收付件:包括通知相關交易結果、收付客戶契約文件、收取客戶申購單、提前解約或買(贖)回申請等相關作業。
    3. 三、辦理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相關事宜:包括協助客戶填寫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之各項表單、協助客戶在相關表單上簽名確認其屬性,以及取得客戶之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或風險承受度等資訊。
    4. 四、辦理行銷過程控制相關事宜:包括確認客戶並未承作超過其適合等級之商品、辦理業務規則及本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定之行銷過程控制相關作業。
  1. 轉介人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一、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
    2. 二、擅自修改或製作相關標準文件交付予客戶。
    3. 三、擅自為客戶進行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
    4. 四、引用之資訊有不實、虛偽、隱匿、誇大致客戶誤信之情事。
    5. 五、對所轉介之商品為特定結果之保證。
    6.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章之情事。
  1. 槓桿交易商辦理轉介人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應建立商品審查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 一、審查人員的組成。
    2. 二、審查的程序。
    3. 三、得轉介之商品種類。
    4. 四、商品之合法性。
    5. 五、商品之屬性及適合的投資人屬性。
    6. 六、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7. 七、利益衝突之評估。
    8. 八、合宜的獎金或績效評量制度。
  1. 前條所稱合宜的獎金或績效評量制度,應包含下列原則:
    1. 一、應確保所訂定之獎金制度,不得影響業務員轉介特定商品予客戶之客觀與公正性。
    2. 二、與其他金融商品之佣金,不得差異過大,避免造成誘引業務員轉介特定商品之行為。惟金融商品之佣金和其它金融商品差異過大時,應進一步衡量該金融商品於不同公司提供類似商品、或不同通路間之相同產品之佣金是否合理,若無不合理之情形,則此種金融商品不受前述佣金不得差異過大之限制。
    3. 三、注意業務員是否有勸誘客戶於短期間內,以多次提前終止再投資或頻繁交易之方式不當賺取佣金之情事。
  1. 槓桿交易商辦理轉介人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應建立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建立資訊隔離之機制,以避免不當流用。
    2. 二、充分揭露相關費用。
    3. 三、建立適當的人員教育訓練制度,加強轉介人員之職業道德。
    4. 四、轉介人員應將客戶利益列為優先,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部門主管對於特定之個人交易與客戶利益有衝突之虞而不適當時應不予核准。
    5. 五、轉介人員直接或間接接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饋贈應訂定規範標準或管理措施。
    6. 六、轉介人員不得接受客戶不合法交易,從客戶獲知其買賣某標的商品之相關訊息,有利益衝突或不當得利之虞者,不得從事該等標的之買賣。
    7. 七、轉介人員不得以收取佣金多寡為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之考量,亦不得以特定利益或不實廣告,利誘客戶買賣特定商品。
    8. 八、轉介人員辦理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應明確告知客戶其所屬部門,不得有混淆客戶之行為。
  2. 槓桿交易商應就前項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機制訂定嚴謹內部控制規範及加強內部稽核。
  1. 槓桿交易商辦理轉介人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應於開辦前檢具下列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1. 一、申請書及聲明書(如附件一)。
    2. 二、董事會核可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
    3. 三、營業計畫書:包括商品審查制度、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機制、客戶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及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4. 四、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之總分支機構名稱及業務員登記清冊。
    5. 五、業務審核表(如附件二)。
  2. 槓桿交易商於申請書件送達本中心之次日起十五日,未經本中心表示禁止者,即表同意。但槓桿交易商不得於前揭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業務。
  3. 第一項第四款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之總分支機構如有異動或新增,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函報本中心備查。
  1. 槓桿交易商依前條規定申請轉介人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時,應向本中心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整。
  1. 本規範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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