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二)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
(三)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ㄧ及第十四條。
(四)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應遵循事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五)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五項至第七項、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五條。
(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
(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三、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條之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
(十)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十一)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七項至第九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
(十二)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
(十三)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八項及第五十八條。
(十四)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七項。
(十五)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
(十六)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
(十七)保險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十八)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十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十)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