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人計畫於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市(櫃)者,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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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收購人所瞭解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價值及其進行公開收購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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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收購條件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持有人公平與否,並說明參考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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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收購人及關係人最近二年有無自外部人士取得關於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估價報告書,如有,應說明估價報告書之內容、該外部人士之身分、專業資格及所收取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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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市(櫃)後於國內證券交易市場重行上市(櫃)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