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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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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辦理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權限生效
五個營業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
核准後,始得使用:
(一)適用對象以期貨自營商為限。
(二)期貨商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以其遇系統異常、程式錯誤或有影
響市場秩序之虞者為限。
(三)期貨商應依指定之連線或期貨商代號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
(四)期貨商應透過電文或網際網路輸入買賣申報整批撤銷至本公司電
腦交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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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電腦交易系統接受買賣申報整批撤銷後,其指定之連線或期貨
商代號將停止接受新增、變更及撤銷買賣申報,並撤銷指定之連線或
期貨商代號中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但遇各期貨交易契約於本公司規
定之不得撤銷買賣申報期間,不撤銷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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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商確認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之原因排除後,應輸入恢復買賣申
報至本公司電腦交易系統,其指定之連線或期貨商代號始可恢復新增
、變更及撤銷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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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貨商應於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後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函報說
明使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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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商違反本作業要點或其他與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作業相關之期貨管
理法令者,本公司得依業務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進行處置;其情節重
大者,併得取消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權限,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恢復
,或依業務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暫停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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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要點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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