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電子交易約定書範本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2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02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0638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48169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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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期貨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為有關開放式期貨信託基金電子式交易型態
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電子交易服務」:指乙方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經乙方電子
交易系統所提供甲方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

「電子交易委託」: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及
定期定額)、轉申購、申請乙方買回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

「登入帳號及密碼」: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
,使用於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識別方式。
「電子交易流程」:指乙方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
流程。
「交易帳戶」:指甲方依本約定書第二條所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
戶。
「營業日」:指乙方配合法令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日。
第二條 申請基金電子交易服務程序
一、甲方申請基金電子交易服務時,應簽署本約定書。
二、甲方須事先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
行帳戶以作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
乙方申購買回基金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或乙方
以甲方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
價金。
三、如甲方指定之交易帳戶有變更時,甲方應事前以書面加蓋原
留印鑑或電子化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於接獲交易帳戶變更申
請之通知前,就已執行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
準。
第三條 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一、甲方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於取得使用權限後,須本人親自使
用專屬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甲方有義
務妥善保管該密碼。
二、甲方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乙方最新之有關電子
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乙方應隨時公佈最
新之電子交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三、甲方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乙方所訂之
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
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四、計價基準
1.甲方以電子交易委託方式申購乙方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
時,乙方應依期貨信託契約約定申購當日之基金淨值計算
甲方之基金單位數。乙方於收足申購價金及手續費後,甲
方始完成申購手續。
2.甲方請求買回乙方系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以買回申請
送達乙方為有效買回日,乙方依有效買回申請日之次一營
業日基金淨值計算買回價格。乙方應依各基金期貨信託契
約或公開說明書規定之買回給付時間內將買回價金扣除應
計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甲方之交易
帳戶。
第四條 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
甲方同意於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形,應立
即通知乙方,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一、於二十四小時內,甲方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
之確認通知。
二、甲方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
甲方所作之指示或彼此歧異。
三、甲方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四、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第五條 交易限制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方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
新台幣三千萬元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輸入交易前
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如甲方違反前述金額限制,乙方將不
予受理。但採電子簽章(含憑證)方式進行申購或買回者,及採
人員接聽電話完成交易指示且交易款項由甲方自行匯款或透過乙
方與個別金融機構約定扣款完成收付者,得不受上述交易金額規
定之限制。
第六條 密碼
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並對於使用交易密碼經由乙方電子
交易系統所作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負責,但乙方有故意
或重大過失致甲方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資料之通知與送達
一、所有通知事項,依乙方系列基金受益人名簿記載之本人住所
、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專人送達、電報、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二、前項通知之送達日如下:
1.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日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
2.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
通知日為送達日。
三、乙方原則上應於通知文件上簽署,但經由乙方網站寄送之通
知(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將視
為已經乙方簽署。
四、乙方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有出入,甲方同意應以乙方之正確
帳載為準。
第八條 甲方資料之處理與保護
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依乙方營業目的及為甲方提供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對甲方之資料為
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乙方
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甲方
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或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與受
乙方委託處理基金相關事務之人。
第九條 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
一、甲方保證未經授權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乙方電
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分,或進入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
之部分。
二、乙方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
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第十條 電子交易風險歸責
一、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甲方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甲
方同意如電子交易系統傳輸,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
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
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乙方無法接收或傳送
,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甲方須
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甲方如於乙方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改
原交易之內容,惟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
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乙方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
,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乙方無須負責,且原電子交易
之內容,對甲方仍發生效力。
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
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
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
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四、甲方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
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
知乙方。
第十一條 交易紀錄
甲方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乙方得自動監測或紀錄甲
方與乙方間電子交易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電子交易委託
之內容。
第十二條 權利義務之轉讓
甲方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期貨交易法、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
法、各基金期貨信託契約、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
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
準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法令及契約
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為亦
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第十四條 合約之終止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
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
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定書人
甲 方
姓 名: 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得將甲方之資料傳遞予乙方之關係企業處理及
使用。(請甲方勾選是否同意,若未勾選將視為不同意)

乙 方:________________期貨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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