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募資完成日起至資金運用完成日之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五日內將該訊息內容依規定之格式輸入證券商指定之資訊揭露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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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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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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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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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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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長、總經理發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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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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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會決議增資發行新股及現金增資基準日,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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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