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期貨交易分析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20000045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59441號函准予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2. 訂定本辦法之目的,在於規範期貨顧問事業及從業人員以發行出版品、舉辦講習等方式或透過電視、廣播電台、電子、平面或其他傳播媒體,對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向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期貨交易分析之行為,以維護合法業者之專業形象,並保障大眾權益。
  1. 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期貨交易分析,除不得有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不得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
    2. 二、不得於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以任何方式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3. 三、不得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市場行情之行為。
    4. 四、不得對市場之行情研判或分析,未列合理研判依據。
    5. 五、不得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或製發書面文件。
    6. 六、除須取得合法營業資格外,並須加入本公會並遵守本公會訂定之相關自律規範。
    7. 七、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8. 八、於傳播媒體提供期貨交易分析之人員應具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
    9. 九、不得於傳播媒體做保證獲利、誇大績效或負擔損失之宣傳。
    10. 十、引述過去績效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11. 十一、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12. 十二、不得散布不實資訊,誤導投資大眾。
    13. 十三、不得散播不實言論,中傷本公會之其他會員。
    14. 十四、業務人員以已向本公會登記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之。
  1. 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期貨交易分析,除應遵守前條各款所列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作廣播期貨交易分析節目時,應於節目播放之前或之後,聲明公司名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節目資料僅供參考」。
    2. 二、製作電視期貨交易分析節目或於其他傳播媒體公開發表期貨交易分析時,應於畫面或版面明顯處,載明公司名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資料僅供參考」或相同意思之字樣。
    3. 三、提供期貨交易分析時,應充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力求詳實週延,避免不實之陳述,並作成書面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
    4. 四、期貨顧問事業應訂定內部審核程序,期貨交易分析之內容於發表前,應經部門主管審核後始可為之。
  1. 期貨顧問事業發行出版品或舉辦講習,應遵守本公會所定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2. 期貨顧問事業之負責人及業務員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期貨交易分析,對於依本辦法期貨顧問事業應遵守之事項,亦應遵守之。
  1. 期貨顧問事業從事之期貨交易分析,本公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客戶、相關單位檢舉有違反本辦法之嫌時,本公會得進行查證,並對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
  2. 本公會為前項之查證時,期貨顧問事業及其負責人或受雇人不得拒絕或妨礙。
  1. 本公會依前條規定,對期貨顧問事業進行查證後,認為涉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者,應給予其提出書面說明之機會,並送交本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後,得視情節輕重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議處,另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期貨顧問事業未於本公會所定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者,視為放棄說明之機會。
  3. 本公會紀律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該期貨顧問事業派代表到場說明。
  1.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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