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參考範本)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01 15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 第105005322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包含:(壹
)期貨交易風險預告;(貳)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參)選擇權風險預
告;(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伍)電子式下單使
用同意暨風險預告。
壹、期貨交易風險預告
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
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 台端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
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交易。在考慮是否進行交易前, 台端應詳
讀並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一、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 台端所持契約時,本公司為維持保證金
額度,得要求追繳額外之保證金,如 台端無法在本公司所定期
限內補繳時,則本公司有權代為沖銷 台端所持期貨契約,沖銷
後若仍有虧損,則 台端須補繳此一損失之金額。倘期貨契約之
行情有劇烈變動時,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
金的損失部分, 台端亦須補繳。 台端應瞭解雖於所定期限內
補繳保證金,仍會因入金時間差而產生被本公司代為沖銷之風險

二、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
金額度隨時可能變動,此一變動可能使 台端之損失超出原所預
期。
三、當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契約之交易,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
台端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致增加損失。如停損單
或停損限價單等委託可能因市場因素以致無法成交,在無法有效
控制風險的情形下,損失的額度可能進一步擴大;「價差」或「
同時持有同一價位看漲及看跌之相同期貨契約」之交易仍存在風
險,且其風險事實上並不亞於單純地持有「看漲」或「看跌」之
期貨契約時之風險。
四、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若 台端持有之期貨
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
交割;若 台端無現貨可供交割時,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
割事宜。
五、國外期貨交易係以外國貨幣為之,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
須負擔匯率變動的風險。
六、交易所或本公司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
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亦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情
形。
七、出金係期貨商依期貨交易人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並不
表示期貨交易人之總體期貨交易已平倉或未平倉部位正處於獲利
狀態。
貳、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
由於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具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性,故從事
期貨選擇權交易勢須承擔高度之風險,除不適合不明瞭該風險之一般
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期貨選擇權之義務與風險者
,亦不適合從事交易。交易人在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
行交易之完整說明。期貨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的期貨選
擇權一旦履約時,其履行之標的為期貨契約。
期貨選擇權的交易人如無法承受權利金和期貨選擇權交易成本之全額
損失,則不適合買進任何期貨選擇權的買權或賣權;於市場走勢對其
不利而無法補繳保證金者,則不適合賣出任何期貨選擇權的買權或賣
權。期貨選擇權的買方須了結或履約之後才算實現獲利,若期貨選擇
權的買方不了解期貨選擇權如何了結或履約時,可向期貨商洽詢。交
易人應瞭解在某些情形下,於交易所內交易之期貨選擇權契約有可能
無法了結。期貨選擇權的賣方應瞭解其所持之期貨選擇權到期日或到
期日前之任何交易時間,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期貨選擇權的買方則
應瞭解,部分期貨選擇權的履約時間或許僅限於某段特定時間之內。
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
上交易成本為限。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綜
上,期貨選擇權之交易人均須詳閱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
書並不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期貨選擇權契約。
一、期貨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其價格走勢甚為難測。買權的賣方在其
標的期貨市場若未持有多頭期貨契約,則在期貨選擇權到期或履
約時,若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此時,當市價減履約價之金
額比當初權利金收入為高時,此一差額即為其損失之額度。
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中持有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時,
則其風險是期貨契約市價下跌的損失額度減權利金收入。當其賣
出買權而收受權利金後,即放棄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市價高於
履約價之潛在利得。
若賣權的賣方未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
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減權利金收入之額度。
若賣權的賣方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
期貨契約市價上漲所造成虧損的金額再扣除當初賣出賣權之權利
金收入。當其在賣出賣權而取得權利金之後,即放棄履約或到期
時,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
二、權利金、保證金:
買方在買進期貨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
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若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
,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三、期貨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一)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期貨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
算。
(二)履約程序上應向期貨商要求瞭解結算所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
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三)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佣金、成本、費用及
其他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佣金及其他費用仍有差異
,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四)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
成本包含佣金、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
說明。
(五)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六)期貨商須一併向期貨選擇權交易人詳予解說期貨選擇權契約
中隱含影響交易人的任何可能因素及期貨商或交易所有關交
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其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了結之情形
(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七)交易人應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
執行反向沖銷交易不保證在交易所ㄧ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
,則賣方須承擔全部風險至期貨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
買方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八)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人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期貨選擇權
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期貨契約交易規定間之關係。例如,
交易所對期貨契約交易有限制或其價格設有漲跌停之限制時
,期貨契約之交易人亦應加以瞭解。
(九)交易人同時要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
而其相對應之期貨契約有漲跌停板限制者;此時期貨選擇權
和期貨契約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在期貨選擇權契約
經履約轉換為期貨契約後,若期貨價格觸及漲跌停板,則有
可能產生在期貨市場上無法反向沖銷的情形。
(十)交易人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期貨契約之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
即有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或低於)履約價額外,尚必須
能抵銷所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
交易人亦應瞭解下個交易日期貨契約開盤價格和期貨選擇權
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交易人如果未能因
應相對應的期貨契約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
反向沖銷,則履約時,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
應之期貨契約市價可能有重大差異。
(十一)買進深入價外之期貨選擇權契約(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
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對應之期
貨契約價位)時應瞭解此種期貨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
甚低。易言之,賣出深入價外期貨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
瞭解此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
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
參、選擇權風險預告
由於從事選擇權交易須承擔相當之風險,除不適合不明瞭該風險之一
般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選擇權之義務與風險者,
亦不適合從事交易。交易人在買賣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行交易
之完整說明。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選擇權之標的資產為
何,並須了解該標的資產市場之特性。選擇權之交易人如無法承受權
利金和交易成本之全額損失,則不適合買進任何選擇權之買權或賣權
;而於市場走勢對其不利而無法補繳保證金者,則不適合賣出任何選
擇權之買權或賣權。選擇權的買方須於反向沖銷或履約之後才算實現
獲利,若選擇權的買方不了解選擇權如何反向沖銷或履約時,可向期
貨商洽詢。交易人應瞭解某些情形下,在交易所內交易之選擇權契約
有可能無法反向沖銷。
選擇權的賣方應瞭解其所持之期貨選擇權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任何交易
時間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選擇權的買方則應瞭解,部分選擇權的履
約時間或許僅限於某段特定時間之內。
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
上交易成本為限。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
綜上,選擇權之交易人均須詳閱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書並不
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選擇權契約。
一、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選擇權交易會帶來高度風險。不論選擇權的買方或賣方都應在交
易前了解其自身的財務能力以及買權或賣權的交易本質。
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可以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或任所持有之選擇
權契約到期。選擇權的履約可能是現金結算或實務交割。若選擇
權契約到期時失去其履約價值,則買方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
及交易成本的損失。
選擇權契約的賣方通常較買方負擔更大的風險,雖然選擇權契約
的賣方會有權利金的固定收入,但其可能面對損失超過此數額的
風險;若市場走勢不利,選擇權契約的賣方將被追繳保證金以維
持部位;同時當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履約時,賣方因負有現金結算
或實物交割的義務,而暴露於高度的風險中。若選擇權契約賣方
持有相對應標的資產或可抵銷風險之另一選擇權契約,則賣方所
面對的風險可能為有限;反之,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無限

二、權利金、保證金:
買方在買進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
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
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三、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一)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二)履約程序上應向期貨商要求瞭解結算所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
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三)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佣金、成本、費用及
其他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佣金及其他費用有差異,
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四)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
成本包含佣金、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
說明。
(五)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六)期貨商須一併向選擇權交易人詳予解說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
響交易人的任何可能因素及期貨商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
和政策,以及其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之情形(如
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七)交易人應瞭解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
反向沖銷交易時不保證在交易所ㄧ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
則賣方須承擔全部的風險至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
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八)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人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選擇權契約交易
及其有關標的資產交易規定間之關係。當選擇權契約相對應
之標的資產,其價格有漲跌停板限制時,期貨商應向交易人
說明其對期貨選擇權價格之影響。
(九)交易人同時要瞭解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但其
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則有漲跌停板限制;此時選擇權和標的資
產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
(十)交易人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
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或低於)履約價額外,尚必須能抵
銷已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交易人應了解下
個交易日相對應標的資產之交易價格和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
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交易人如果未能因應相對應的標
的資產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反向沖銷,則
履約時,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應的資產市價可能
有重大差異。致影響交易人獲利。
(十一)買進深入價外之選擇權契約(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
之標的資產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對應之標的資
產價位)時,應瞭解此種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
賣出深入價外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選擇權契約之
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
險。
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
本風險預告書是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主管機關所
訂「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
事項」訂定之。本風險預告同意書並不適用所有國外期貨交易所之商
品,其適用之商品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期貨當日沖銷交易具極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
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 台端在申請國外期貨當日沖
銷少收保證金前應詳讀並研析下列各項事宜:
一、台端負有主動查詢、隨時控管保證金權益總值高於原始保證金30
%以上之義務。
二、台端了解在進行國外期貨當日沖銷少收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下單時
,所繳交之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外期貨交易所規定該期貨商品的原
始保證金之50%,並得要求 台端下新單的同時下停損單。若因
行情變動達到本公司所訂代為沖銷之標準時,本公司得在勿須通
知的情形下有權利而非義務執行沖銷動作,且無論本公司有無代
為沖銷,如有超額損失(OVER LOSS) , 台端仍須依法補足。
三、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之部位,應於當日期貨交易收盤前沖銷,
若台端要求將部位留倉或取消該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平倉委託,
則必須在收盤前半小時補足原始保證金之額度,未補足者,本公
司有權利而非義務以以各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方式逕行沖銷(方
式如:Limit or Market on-the-close order),若有超額損失
(over loss)時應要求該期貨交易人依約定補足。
本份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對所有期貨風險及影響市場行
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
析外,亦必須了解主管機關制頒「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
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之內容及適用商品。並對其他可
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
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台端並同意在本公司所為之國外期
貨當日沖銷交易依本公司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保證金之相關規定進行。
伍、電子式下單使用同意暨風險預告
立約人於○○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開立使用
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電話語音,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
式下單方式(以下簡稱電子下單),委託本公司於台灣期貨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準之交易市場進行期貨交易商品買賣
之交易帳戶,其委託買賣之標的包括於本帳戶開立後本公司經主管機
關核准及本公司開放以電子下單方式委託買賣之其它金融商品。
茲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交易,絕無異議:
一、立約人所開立之帳戶須經取得使用密碼後,始得以電子下單委託
買賣。
二、立約人充分了解,有關本公司所發給之密碼或加密工具,為本電
子下單交易方式對立約人下單之認證,經核對密碼或加密工具無
誤時,即視為立約人親自下單;該密碼或加密工具立約人承諾應
審慎保管,否則若因外洩致本帳戶遭人冒用,無論立約人是否知
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已成交部份
,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三、立約人認知在使用電子下單交易委託買賣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
: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它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等造
成傳輸之阻礙,致使委託買賣無法傳送或接收或時間延遲,本公
司不負任何責任。另外,因可能影響電子下單方式之因素無法一
一詳述,立約人於使用電子下單交易前,應對本公司不定時發佈
之最新訊息及其它注意事項等應將詳加注意及遵守。
四、立約人以電子下單交易買賣後,若已成交;然面對第二條及第三
條相關情事發生,任何買賣託交易糾紛,皆不得異議,並應負結
算交割義務。
五、立約人充份認知電子下單委託買賣,視同一般委託下單方式,應
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暨本公司委託買賣期貨受託契約之約定履
行各項結算交割義務。
六、如欲改變已下單委託買賣內容,卻因電子方式傳輸干擾等因素延
遲,立約人同意改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若無法即時更改而依原委
託內容成交者,由立約人自負其責,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七、立約人充份認知電子下單之委託係交易時間內限當日有效。
八、本同意書暨風險預告書係立約人與本公司簽訂之個別交易市場及
個別金融商品委託買賣契約之特別約定;本同意書所未規定之事
項,悉依各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述事項如因法令修改而與上述規定不同者,悉依法令之規定,惟本
公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適度降低立約人委託買賣之額度或予
以暫停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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