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經手費折讓及獎勵金核發標準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9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經手費折讓標準
    1. 一、流動量提供者及其負責提供流動量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受益憑證(以下皆簡稱 ETF受益憑證)當月績效須符合下列條件,本公司得折讓經手費:
      1. (一)ETF受益憑證之普通交易須達下列標準:
        1. 1.最佳一檔買賣價差出現大於百分之一且持續超過30分鐘者,當月不超過2次。
          最佳一檔買賣價差範圍,其計算公式如下:
          (最佳一檔買賣價差)=〔(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未成交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2. 2.揭示價格除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者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進或賣出揭示價格逾3分鐘之次數不超過2次,惟遇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58條之 3第四項之情事,須延緩撮合時間時,得排除上揭時間計算。
      2. (二)ETF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之普通交易須達下列標準:
        1. 1.流動量提供者於盤中遇該 ETF受益憑證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58條之3第四項之情事時,於延緩撮合期間未申報8個交易單位以上之買進及賣出,每期不超過2次。
        2. 2.流動量提供者買賣該 ETF受益憑證普通交易之日平均週轉率,於該 ETF受益憑證日平均資產總值達新台幣 100億元以上時,須達全體股票日平均週轉率三分之一以上;另該 ETF受益憑證日平均資產總值未達新台幣 100億元時,須達全體股票日平均週轉率六分之一以上。流動量提供者買賣該 ETF受益憑證之日平均週轉率計算公式,為其當月買賣該 ETF受益憑證日平均成交量除以該 ETF日平均上市單位數。
      3. (三)壹、一、(二) 2、及壹、二、(一)之日平均成交量,壹、二、(二)之流動量提供者當月買賣該 ETF受益憑證成交量,貳、三之日平均買進及賣出總成交量以及獲獎勵金者當期賣出該 ETF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等之計算方式,限於流動量提供者當月於ETF 受益憑證專戶買賣該 ETF受益憑證之成交量,且不含於同一盤以該專戶買賣,或該專戶與其他自有名義開立之帳戶相互買賣成交之數量。
    2. 二、當月流動量提供者買賣該 ETF受益憑證經手費折讓標準
      1. (一)普通交易之日平均成交量標準:
        1. 1.ETF受益憑證日平均資產總值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者:

          日平均成交量

          經手費折讓

          10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2000交易單位

          10

          20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3000交易單位

          20

          30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4000交易單位

          30

          40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5000交易單位

          40

          5000交易單位以上

          50

        2. 2.ETF受益憑證之日平均資產總值未達新台幣100億元者:

          日平均成交量

          經手費折讓

          1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300交易單位

          10

          3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500交易單位

          20

          5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1000交易單位

          30

          1000交易單位以上未滿1500交易單位

          40

          1500交易單位以上

          50

      2. (二)普通交易之成交量比重標準:

        月成交量比重

        經手費折讓

        10%以上未滿30

        20

        30%以上未滿50

        30

        50%以上未滿70

        50

        70%以上未滿90

        70

        90%以上

        100

        註:(月成交量比重)=(流動量提供者當月買賣該 ETF成交量)÷(當月該 ETF總成交量)。 (總成交量=(買進成交量+賣出成交量)/2

      3. (三)達前二項折讓標準者,經手費折讓得合併計算,逾 100%之折讓金額得抵該流動量提供者所負責之其他 ETF受益憑證經手費。
  1. 獎勵金核發標準
    1. 一、本公司提供2,000萬元作為ETF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制度之獎勵金。
    2. 二、符合壹、一之績效標準,且達下列條件,流動量提供者始可獲得獎勵金額:
      1. (一)ETF受益憑證上市須滿一個月。
      2. (二)每三個月為一期,於當期該 ETF受益憑證之日平均資產總值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時,每月日平均成交數量須達2,500交易單位以上;另當期該 ETF受益憑證之日平均資產總值未達新台幣 100億元時,每月日平均成交數量須達100交易單位以上。
      3. (三)當期流動量提供者對該 ETF受益憑證每日買賣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之數量未超過該 ETF受益憑證每申購單位之受益權單位數。
    3. 三、每期計算全體 ETF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就其提供流動量之每種 ETF受益憑證日平均買進及賣出總成交量進行排名並核發獎勵金,於該ETF受益憑證日平均資產總值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時,第一名70萬元,第二名50萬元,第三名30萬元,第四名20萬元;另 ETF當期日平均資產總值未達新台幣 100億元時,第一名70萬元,第二名50萬元,第三名30萬元,第四名至第十二名各20萬元,惟獲獎者當期賣出該 ETF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與獎勵金取其低者作為獎勵金。
  1. 本經手費折讓及獎勵金核發標準實施期間,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1. 本公司對上開標準,得視情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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