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暨期貨信託事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處理程序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之。
  1. 本處理程序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之重大訊息,係指該事業或該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所發生之下列事項:
    1.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 二、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 三、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4. 四、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發生變動或獨立董事均解任者。
    5. 五、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者。
    6. 六、董事會決議停業、復業。
    7. 七、董事會決議解散、合併;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或原合併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8. 八、董事會決議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9. 九、董事會決議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10.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核准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不善等事,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其有關業務或其移轉之基金;或由主管機關協調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之;無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願承受者,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期貨信託契約者。
    11. 十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期貨信託契約修正內容。
    12.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13. 十三、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期貨信託契約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14. 十四、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15. 十五、召開受益人大會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16. 十六、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者。
    17. 十七、董事會決議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18. 十八、年度例行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變更重新辦理申報公告者,或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者。
    19. 十九、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20. 二十、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者。
    21. 二十一、獨立董事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意見者。
    22. 二十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可算得最近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或負數者。
    23. 二十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投資信託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及主管機關准駁內容。
    24. 二十四、期貨信託基金有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項規定情事者。
    25. 二十五、其他足以影響事業繼續經營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權益者。
  2. 前項第十六款所稱關係人,指與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下列各款所定申報期限,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1. 一、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除第二十二款及第二十四款外,餘各款規定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2. 二、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規定情事者,應於申報可算得最近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日之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3. 三、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款規定情事者,應於可算得每受益權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單位淨資產價值符合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累積跌幅標準之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4. 四、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二條所訂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者,應於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
  1. 本中心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反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未發布第二條規定之重大訊息,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向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查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應依本中心規定期限內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2. 前項所稱本中心規定期限內,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若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中心傳真或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中心傳真或電話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發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應就其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估計影響及因應措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有正當理由無法輸入本中心指定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而以「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暨期貨信託事業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發布重大訊息者,本中心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中心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中心閱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有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本中心得按其情節,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辦公開者,並函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於文到二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繳納。
  1. 本處理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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