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債券選擇權契約,為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未來特定日期,依特定之履約價及數量買賣約定之標的債券;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參加人申報買價,係指為買入選擇權所願支付權利金之標的債券波動度;賣價係指因同意賣出選擇權而所要獲得權利金之標的債券波動度。參加人報價之交易規格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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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的債券應為距到期日一年以上之中央登錄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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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約期間得為一、二、三及四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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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擇權型態為歐式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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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擇權種類得為買權及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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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約價由本中心參考公債價格波動情形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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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交易單位為新台幣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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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報之買價或賣價,其升降單位為百分之零點零一,且無漲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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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契約應採實物交割。但雙方同意採現金交割者,得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