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700520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 10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70000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本處理程序依本中心與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簽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1. 本處理程序所稱受託機構之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1. 一、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訂定借款契約者。
    2. 二、前款借款契約之債權人,係受託機構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之內部人或內部人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其擔任負責人之法人或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者。
    3. 三、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於借入款項之範圍,就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之設定者。
    4. 四、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者。
    5. 五、受託機構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報告董事會其評審信託財產之主要內容。
    6. 六、前一營業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7. 七、信託財產鑑價金額與帳面價值差異達百分之十或達新台幣一億元,而應將差異金額調整入帳者。
    8. 八、新受託機構受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五條命原受託機構移轉之信託業務及信託財產者。
    9. 九、受託機構終止與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委任契約者。
    10. 十、受託機構未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分配信託利益者。
    11. 十一、受託機構之行為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經信託監察人請求停止其行為者。
    12. 十二、受託機構因違反「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處分者。
    13. 十三、受託機構有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14. 十四、受託機構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5. 十五、受託機構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16. 十六、受託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變動者。
    17. 十七、受託機構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18. 十八、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
    19. 十九、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者。
    20. 二十、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有變更、解除或終止之情事者。
    21. 二十一、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或有指定、聲請選任新受託機構之情事者。
    22. 二十二、信託監察人發生變動者。
    23. 二十三、決定受益人會議召集日期、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
    24. 二十四、受益人會議之重要決議事項。
    25. 二十五、有「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及受託機構依同條第三項規定通知該持有人於一個月內轉讓受益證券之屆期改善情形。
    26. 二十六、受託機構出具基金管理績效報告時。
    27. 二十七、受託機構於不動產每年鑑估價值發生重大變動,致影響受益證券價格時,應於變動當月底公告。
    28. 二十八、受託機構於發起人每季底提供持有受益證券情形時。
    29. 二十九、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或受益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之重大決策。
  1. 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2. 受託機構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所訂各款情事或其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者,應於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1. 本中心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附表一)向本中心查詢受託機構有依第二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受託機構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二)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受託機構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受託機構若於當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中心詢問時,應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受託機構若於當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中心詢問時,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2. 前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本中心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受託機構查詢。
  1. 受託機構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私下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2. 受託機構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估計影響及因應措施。
  1. 受託機構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而以「受託機構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二)」(附表三)發布重大訊息者,本中心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中心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並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中心資料閱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1. 受託機構有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本中心得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
  2. 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管理部繳納違約金。
  1. 本處理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