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1號 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買賣辦法依據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之。
  1. 凡證券商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規定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經本中心同意上櫃者,應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買賣,並一律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且委託人不得申請領回認購(售)權證。
  2. 前項認購(售)權證應採無實體發行。
  1. 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與投資人交易之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僅得依雙方交易契約之約定辦理履約或解約,且不得於本中心上櫃買賣。
  2. 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與投資人交易之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其相關款項之收付應至遲於下列時間內完成:
    1. 一、承作時交易價金:交易契約簽訂日之次二營業日。
    2. 二、履約款項:提出履約之次二營業日。
    3. 三、提前解約款項:提出提前解約之次二營業日。
    4. 四、契約到期款項:到期日之次二營業日。
  3. 議約型認購權證之履約,應由持有人直接洽該權證之原出售證券商辦理,並由該證券商洽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證券給付或自行辦理現金結算。
  4. 議約型認售權證之履約,應由持有人直接洽該權證之原出售證券商辦理,並限以現金結算方式為之。
  5. 前揭議約型認購權證若屆到期日時仍具有履約價值,如持有人未及時申請履約,售出該權證之證券商得採「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方式,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自動現金結算。
  1. 上櫃認購(售)權證之買賣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或本中心章則有關規定辦理。
  1. 投資人初次買賣上櫃認購(售)權證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2. 投資人與辦理議約型權證業務之證券商初次交易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亦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與其交易。
  3. 前述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中心另訂之。
  4. 本條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
  1. 上櫃或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為國內股票或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以下簡稱黃金現貨)者,其法令訂有華僑與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該連結標的之上櫃或議約型認購(售)權證,限以現金結算型為之;組合式之上櫃或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如含有上開法令限制上限之標的證券者,亦同。
  2.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期貨型認購(售)權證、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之認購(售)權證及以外國證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以現金結算為之。
  1. 上櫃認購(售)權證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2. 上櫃認購(售)權證以一千認購(售)權證單位為一交易單位。
  1. 上櫃認購(售)權證買賣申報價格,以一認購(售)權證單位為準。
  2. 上櫃認購(售)權證每單位市價未滿五元者為一分,五元至未滿十元者為五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一角,五十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五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一元,五百元以上者為五元。
  1. 上櫃認購(售)權證每日之升降幅度,依其種類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1. 一、以國內股票及經本中心公告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1. (一)認購權證
        1. 1.漲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x行使比例
        2. 2.跌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2. (二)認售權證
        1. 1.漲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2. 2.跌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x行使比例
    2. 二、證券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則以其組合中各證券分別計算「(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x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及「(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取其最大者,比照前款公式計算漲跌停價格。
    3. 三、以經本中心公告之指數為標的之指數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1. (一)認購(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行使比例x10%)。
      2. (二)認購(售)權證跌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行使比例x10%)。
    4. 四、以期貨為標的之期貨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1. (一)認購(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前一日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每點對應金額×行使比例×標的期貨漲幅上限)。
      2. (二)認購(售)權證跌停價格=當日參考價格-(前一日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每點對應金額×行使比例×標的期貨跌幅下限)。
      3. (三)前開標的期貨漲跌幅度,依其交易契約規格而定,如係三階段漲跌幅度者,取其最大者計算之。
    5. 五、以國外成分證券或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國證券或指數及黃金現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2. 前項所稱之當日參考價格,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關上櫃股票參考價格之規定。但初次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櫃首日參考價格,依第六條規定及下列方式決定之;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上櫃首日參考價格則為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
    1. 一、以國內股票及經本中心公告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標的者:
      1. (一)認購權證上櫃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證上櫃日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認購權證發行日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認購權證上櫃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
      2. (二)認售權證上櫃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證發行日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認售權證上櫃日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櫃日行使比例)。
    2. 二、以經本中心公告之指數為標的者:
      1. (一)認購權證上櫃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證上櫃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購權證發行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購權證上櫃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
      2. (二)認售權證上櫃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售權證上櫃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櫃日行使比例)。
    3. 三、以黃金現貨為標的者:
      1. (一)認購權證上櫃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證上櫃日標的黃金現貨前一營業日收市均價÷認購權證發行日標的黃金現貨前一營業日收市均價)×(認購權證上櫃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
      2. (二)認售權證上櫃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證發行日標的黃金現貨前一營業日收市均價÷認售權證上櫃日標的黃金現貨前一營業發行日收市均價)×(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櫃日行使比例)。
      3. (三)前揭所稱收市均價係指黃金現貨收市當時造市商間最高買進報價及最低賣出報價之均價。
    4. 四、以期貨為標的者:
      1. (一)認購權證上櫃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證上櫃前二日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認購權證發行前二日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認購權證上櫃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
      2. (二)認售權證上櫃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前二日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認售權證上櫃前二日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櫃日行使比例)。
    5. 五、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上櫃首日參考價格如下:
      1. (一)以證券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價格與權證上櫃日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2. (二)以指數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指數與權證上櫃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3. (三)以黃金現貨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價格與權證上櫃日標的黃金現貨前一營業日收市均價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4. (四)以期貨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點數與權證上櫃前二日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5. (五)前揭所稱收市均價係指黃金現貨收市當時造市商間最高買進報價及最低賣出報價之均價。
      6. (六)前揭財務相關費用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五目規定計算。
    6. 六、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其上櫃首日參考價格為其發行價格。
  3.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標的證券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條之一有關上櫃股票開始交易基準價之規定;所稱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七目規定辦理。
  4. 第一項漲跌停價格之計算均以正數為準,如有負數,一律依第六條最小升降單位為準。
  1. 上櫃認購(售)權證之買賣申報價格及有效期別,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之十二規定。
  1. (本條刪除)
  1. 櫃檯買賣上櫃認購(售)權證應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以經紀或自營方式為之。
  2. 認購(售)權證之成交方式,分為集合交易及逐筆交易二種。
  3. 集合交易之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1. 一、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需全部滿足。
    2. 二、與決定價格相同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之一方需全部滿足。
    3. 三、符合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市開始交易基準價之價位。
  4. 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
    1.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2.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5. 認購(售)權證當市第一次撮合採集合交易,其後採逐筆交易,至收市前一段時間彙集其所有買賣申報之撮合採集合交易。
  6. 前項所稱一段時間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7. 上櫃認購(售)權證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其交易方式、交易時間、買賣資料揭示及買賣委託申報限制,除本中心另有規定外,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有關上櫃股票之規定。
  8. 上櫃認購(售)權證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之交易,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五條之十一規定。
  1. 上櫃認購(售)權證之給付結算作業,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有關規定。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上櫃認購(售)權證,向投資人收取之手續費,以及本中心向證券經紀商收取之經手費,準用上櫃股票有關規定。
  1. 投資人欲就認購(售)權證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應經由其委任證券經紀商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本中心接受證券商經紀委託,代向該上櫃權證之發行證券商要求履約,或以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屆期經本中心計算,認具履約價值而通知證券經紀商代為辦理者,比照前條規定收費,如係投資人申請證券給付或實物交割者,以「履約價格×標的數量」認定之;如係投資人申請現金結算或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者,指數型認購(售)權證以「履約點數與結算指數之差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認定,期貨型認購(售)權證以「履約點數與結算價格之差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認定,餘則以「履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差數×標的數量」認定之。
  2. 上櫃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因受委任提供流動量而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所發行之權證時,應將其悉數轉撥至事前函報本中心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該帳戶內之認購(售)權證不得請求履約。
  3. 第一項所稱具履約價值,係以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履約價格或點數,與認購(售)權證屆期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六目規定計算之結算價格或結算指數相較,尚有盈餘者。
  1. 除發行條件另有約定者外,投資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之上櫃認購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為「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惟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者,如同一營業日發行證券商以部分證券給付、部分現金結算或部分實物交割、部分現金結算方式履約時,以證券經紀商向本中心提出請求履約之時序較優先者,先行採證券給付或實物交割方式。
  1.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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