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8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7 002155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點,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期)字第1070322215號函)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連結標的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連結標的之價格互動,投資人應留意該標的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1. 上櫃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櫃後在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1. 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其交易價格、行使比例、履約價格與方式等交易條件係由證券商與投資人於交易前商議訂定,該權證將不在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市場上櫃交易,交易契約亦不得轉讓,投資人已瞭解此項商品特性。
  1. 投資人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證券商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1. 上櫃認購(售)權證因證券商違反相關規定致未能上櫃或因連結標的終止掛牌等因素致終止上櫃者,或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未獲本中心同意交易者,應依原發行條件或交易契約規定,由證券商按約定之價格收回或返還投資人已繳交之價款,以了結證券商之契約責任。
  1. 買賣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投資人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面臨標的期貨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
  1. 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於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收市均價、標的指數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標的黃金現貨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或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1.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1. 以國外成分證券或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國證券或指數、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連結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交易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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