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參加「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者,應按「給付結算清單」所載成交債券及價金應收應付相抵之淨額,依下列規定與本中心進行給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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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應付價金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存(匯)入本中心結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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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應付債券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完成有價證券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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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應收價金者,本中心於依第二款規定驗證無誤後,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起,逕行存(匯)入其結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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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應收債券者,本中心於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驗證無誤後,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起,逕行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劃撥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