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會員應於每日個別契約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檢視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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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以外之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於個別契約未沖銷部位超過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之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5%者,超過部分應加收保證金應加收之保證金不得低於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原始保證金之20%,該帳戶加收之保證金應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個別契約收盤後未沖銷部位低於期交所公告各契約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5%時,始得釋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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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於個別契約未沖銷部位超過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之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20%者,超過部分應加收保證金。應加收之保證金不得低於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原始保證金之20%,該帳戶加收之保證金應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個別契約收盤後未沖銷部位低於期交所公告各契約交易人部位限制數之20%時,始得釋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