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0578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刪除第4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536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1. 本要點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八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
  1. 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公司相關章則、通函、公告等辦理。
  1. 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1. (一)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人以書面、電話、電報或電傳視訊委託者,得由受託買賣業務員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
    2. (二)期貨商如能確認其每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業務員,得免逐一列印買賣委託書,但應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3. (三)期貨商應依受託買賣業務員別及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由該受託買賣業務員及業務部門主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1.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4. (四)期貨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執行買賣委託時,應依規定辦理交易帳戶預先收足保證金、權利金,並符合部位限制等控管。
    5. (五)受託買賣業務員使用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競價終端機之地點,以該員於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登錄之營業據點為限。
    6. (六)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之期貨競價終端機管理,應符合本公司「期貨競價終端設備管理要點」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之規定,另應訂定人員及相關作業之使用管理辦法,並報經董事會通過。前述辦法內容,應包括使用者帳號及密碼之安全管控措施,使用人員應經訓練及評核,並經由營業部門及資訊部門主管簽核同意;使用人員離席時應即登出該作業系統,避免他人之使用。
    7. (七)期貨商應確實遵守「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相關規定,於交易時段內,使用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之競價終端機,其網路連線依其「資訊安全政策」,應與公眾網路有必要之隔離。
    8. (八)期貨商應將本要點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並報經董事會通過。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應採行盤中隨機抽樣之動態查核,即時查核使用人員及相關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9. (九)期貨商於辦理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交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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