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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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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公司依第五條之二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其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本公司公告之有價證券辦理抵繳。
第2-1條
前條所稱有價證券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規定,其範圍如下:
一、本公司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之股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二、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五十指數之成分股及元大台灣卓越五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中央登錄公債。
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之國際債券。
本公司辦理前項得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新增及刪除公告作業依本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抵繳標的增刪作業程序辦理。
第2-2條
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除中央登錄公債外,上限總額如下:
一、每種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櫃)發行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總額之百分之十。
二、每種國際債券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二十。
第2-3條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有價證券之折扣比率及評價價值計算如下:
一、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盤中按當日證券市場開盤參考價,盤後按當日證券市場收盤價,以百分之三十折扣比率折減後為評價價值。
二、中央登錄公債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等殖成交系統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百元價格作為市價,倘無市價採理論價,以百分之五折扣比率折減後為評價價值。
三、國際債券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等殖成交系統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百元價格作為市價,倘前一營業日無市價時,則採最近成交日之市價,以百分之十折扣比率折減後為評價價值。
第2-4條
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有價證券占應繳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第3條
本公司除規定辦理之指定部位組合及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外,採總額方式收取結算保證金,不同交易帳戶之契約間,除期貨自營商外,不得逕行沖抵。
第4條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各契約之期貨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股價指數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股價指數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第一項新臺幣報價契約之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美元報價契約之收取標準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百元。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及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係按臺股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之四分之一計算;小型電子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係按電子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之八分之一計算;小型金融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係按金融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之四分之一計算,四者均不適用第一項與第三項之規定。
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4-1條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之計算,除權利金外,其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標的股價指數波動、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權利金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4-2條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之計算,除權利金外,其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標的證券價格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權利金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4-3條
(刪除)
第4-4條
商品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期貨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價格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第一項收取標準,美元報價期貨契約以拾元為整數,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拾元;新臺幣報價期貨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第4-5條
商品類選擇權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之計算,除權利金外,其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時間內標的商品價格波動、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權利金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4-6條
股票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期貨價格乘以契約乘數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標的證券價格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4-7條
匯率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期貨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價格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第一項收取標準,人民幣報價期貨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百元;美元報價期貨契約以拾元為整數,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拾元;日圓報價期貨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第4-8條
(刪除)
第5條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及商品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四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進位。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股價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新臺幣報價之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美元報價之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與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契約、小型電子期貨契約及小型金融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各依臺股期貨契約、電子期貨契約及金融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調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商品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五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商品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六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二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乘以履約價格乘數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匯率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七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之七第三項規定進位。
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及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調整作業規範,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所為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第5-1條
各契約之結算保證金因契約規格修正而須調整時,本公司得依第四條至第四條之七規定重新訂定之,並於契約規格修正生效日起實施。
第5-2條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收取應有保證金,其相關參數之訂定及調整依下列規定:
一、價格偵測全距
價格偵測全距係衡量各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在一特定信賴區間內,次二個交易日最大可能之價格變動風險。各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訂定方式如下:
(一)各期貨契約:
各期貨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依本標準各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計算方式訂定之。
(二)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依其同標的指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
依其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未有相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時,依其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標的證券為股票者,A值=標的證券價格×a%×標的證券之股數;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者,A值=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風險價格係數)訂定之。
各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之調整,準用各契約保證金調整方式。
(四)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依其同標的商品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二、極端變動倍數及極端涵蓋百分比極端變動倍數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各契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相對於價格偵測全距之倍數。
極端變動倍數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各契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相對於價格偵測全距之倍數。
極端涵蓋百分比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應有保證金可涵蓋之損失比例。
(一)極端變動倍數:3
(二)極端涵蓋百分比:32%
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三、波動度偵測全距
依一段時間內各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為其標的指數,股票選擇權為其標的證券,商品類選擇權為其標的商品),波動度變動幅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四、跨月價差風險值
依同一商品組內各契約之不同到期月份間價格變動幅度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五、跨商品價差折抵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
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他可能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六、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
依各選擇權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6條
各契約結算保證金收取標準因特殊情況不適用時,本公司得調整之,並於公告當日實施。
第7條
本標準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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