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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理措施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六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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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交易系統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發生故障
或中斷致期貨交易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公司查明後,即宣布
該契約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暫停交易:
(一)全部期貨商無法輸入委託資料。
(二)全部期貨商無法接受成交回報。
(三)無法撮合或行情資訊全部無法揭示。
(四)其他因交易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影響契約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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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公司宣布暫停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如能於該交易時段收盤前二
十五分鐘排除暫停交易之原因者,本公司即宣布該期貨交易契約恢復
交易;否則宣布該期貨交易契約停止交易。
前項經本公司宣布暫停交易者,以其各到期契約收盤時間最早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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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宣布恢復交易後之處理方式:
(一)期貨交易契約經本公司宣布恢復交易,先以集合競價方式重新開
始撮合,之後採逐筆撮合交易,並於該契約交易規則所訂定之交
易時間收盤。
(二)期貨交易契約依前款所定方式重新開始撮合前一段時間內,本公
司交易系統接受買賣申報輸入、撤銷及變更,但不接受聲明須全
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及一定範圍市價買
賣申報,且於重新開始撮合前二分鐘內不得撤銷及變更。前述所
稱之一段時間,於一般交易時段為十五分鐘,盤後交易時段為十
分鐘。
(三)故障排除後,如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全部存在時,除聲明須全
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及一定範圍市價買
賣申報應失效外,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當盤仍然有效,優先順
序不變;如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部份或全部滅失時,其前未成
交之買賣申報全屬無效,但期貨商應於確定其前輸入之買賣申報
確實未成交或取消後,始得重行輸入該未成交之買賣申報。
(四)恢復交易後之買賣申報及撮合成交方式依本公司業務規則及有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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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部期貨交易契約經本公司宣布暫停交易後,於該交易時段收盤前二
十五分鐘均未能恢復正常運作,本公司即宣布該交易時段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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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公告暫停交易、恢復交易、停止交易或停市時,應透過交易資
訊發布管道或媒體傳輸工具予以宣布。宣布暫停交易時,以故障前最
後一筆成交價格,作為當盤恢復交易時之參考價。如無成交價格,則
以當盤開盤參考價作為恢復交易時之參考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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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理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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