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暨選舉投票日應否休市之規定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9 29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5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 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1586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之休市,依下列原則處理:
    1. (一)台北市政府宣布當日上午或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休市。
    2. (二)台北市政府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一般交易時段不休市,當日之結算交割作業仍正常辦理,但期貨商或結算會員因金融機構停止上班,致無法辦理補繳保證金者,應於次一營業日或恢復營業前,完成其與受託結算會員或本公司之結算交割作業。
    3. (三)台北市政府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宣布下午或晚上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盤後交易時段休市,但必要時,本公司仍得依當時狀況宣布繼續交易;於當日下午二時後宣布下午或晚上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盤後交易時段不休市。
  1.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於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台北市長之補選或罷免投票日之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休市。
  2. 除前項所列公職人員之選舉、補選及罷免外之投票日,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均不休市。
  1.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休市,若遇期貨交易契約之原定最後交易日或最後結算日,除另有規定外,該最後交易日或最後結算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1. 當天然災害來襲,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未休市,而當地縣市政府宣布轄區全部或局部區域當日上午或當日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期貨商得於經結算會員同意後照常營業;當地縣市政府宣布轄區全部或局部區域當日下午或晚上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期貨商仍照常營業。
  2.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未休市,而部分地區因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布選罷區域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停止上班時,於選罷區內之期貨商得於經結算會員同意後照常營業。
  3. 期貨商照常營業者,其受託結算會員仍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規定完成與本公司之結算交割作業。期貨商或結算會員因金融機構停止上班,致無法辦理補繳保證金者,應於次一營業日或恢復營業前,完成其與受託結算會員或本公司之結算交割作業。
  4. 第一及第二項未營業之期貨商應於次一營業日或恢復營業前,完成與其受託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作業。
  1. 結算會員及其委託期貨商因第四點情形均暫停營業時,結算會員若有應補繳結算保證金者,應於次一營業日或恢復營業前,完成與本公司之結算交割作業。
  2. 前項未營業之期貨商應於次一營業日或恢復營業前,完成與其受託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作業。
  1. 本規定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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