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契約書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562 3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點 (原名稱: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契約書)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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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契約書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向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開立承銷融資帳戶,申
請證券承銷融資,特簽訂本契約書,並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申請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以下稱承銷融資)所生權
利義務,悉依乙方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及有關法
令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承銷融資比率、期限,均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
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融資金額不得逾甲方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依其承銷價格計算
之金額。
第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承銷融資額度為新台幣 元,融資金額上
限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甲方應依乙方規定,按期將有關之財務報表送交乙方。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申請承銷融資,與乙方間所有款項及證券之授受,均
以「承銷融資帳戶」處理之。
第五條 甲方申請承銷融資時,應提供擔保品,擔保品內容如下:
一、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或股款繳納憑證)。
二、上市受益憑證。
三、上市金融債券。
四、無記名上市政府債券。
五、其他上市、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第二類股票之上櫃(以
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乙方不得充當其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及轉
融券之券源,其相關孳息悉歸該有價證券之所有人。
第六條 甲方以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或股款繳納憑證為擔保品者,須
提出本人名義之認股繳款書,並填具「有價證券劃撥聲明書」及
「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或繳交發行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寄發之「股票配發通知書」及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
帳簿劃撥申請書」,蓋妥股東原留印鑑,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於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發放時,逕劃撥至其在乙方開立
之集中保管帳戶,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
劃撥手續完成質權設定。甲方以股款繳納憑證為擔保品者,須另
填具「設質交付帳簿劃撥證券換發新股委託書」通知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於換發新股時辦理質物變更手續。
甲方以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品者,應
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並於申請當日下午
二時前辦妥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手續,或填具「質權設定
申請書」,會同乙方向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妥質權設定
手續後,交由乙方轉存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乙方就前二項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之發放程序及股務處理事宜,
應與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協議訂定「承銷融資股票股務處
理約定書」。
甲方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其在乙方開立之集保帳戶後
,不得請求變更帳號或撤銷帳簿劃撥,於「有價證券劃撥聲明書
」或「股票配發通知書」所蓋印章倘與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之印鑑不符,甲方應負責更換,如因而致乙方蒙受損失,甲方
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甲方應將餘額包銷認購價款與乙方融資金額之差額,於股款繳納
期限前存(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乙方於確定入帳後
將餘額包銷認購價款於發行公司指定承銷商繳款期限前撥入發行
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前項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專供對發行公司繳納認購股款
之用,不得挪作他用,但相關孳息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 甲方償還承銷融資時,應填具「有價證券承銷融資股票交付清單
(代申請書)」並於申請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償還款項存(匯)
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乙方確定償還款項入帳後,次一營
業日起依下列方式退還擔保品及抵繳證券。
一、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以混藏保管者,由乙方向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申請質權解除,並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回甲方之集中保
管劃撥帳戶。
二、擔保品及抵繳證券以分戶保管者,由乙方向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領回現股後,交還甲方自行向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辦理質權解除登記。
第八條之一 甲方承銷融資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
(櫃)時,其終止上市(櫃)日視為承銷融資期限之到期日
,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
前償還融資。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
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
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甲方於償還融資及申請調換擔保品或抵繳證券時,同意乙方以同
種類及數量之擔保品交付之,但以分戶保管者,不適用之。
第十條 甲方承銷融資帳戶內各項融資,依下列公式合併計算其整戶擔保
維持率:
擔保品市值+抵繳證券市值
擔保維持率=────────────── ×100 %
本公司融資金額+應收利息
前項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市值,以前一營業日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
交易市場收盤價格為準,尚未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依其承銷價
格計算。
甲方以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或股款繳納憑證為擔保品者,於
乙方未取得擔保品前,仍將其列入擔保維持率計算。
倘因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價值變動,致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
四十時,由乙方通知甲方於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補繳融資差額至
擔保維持率達到百分一百六十六以上。
甲方得以現金補繳融資差額或以有價證券抵繳。
甲方以有價證券抵繳融資差額者,抵繳內容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其折價比率如下:
一、上市政府債券及上市金融債券,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格百分之九十計算,無前一日收盤價者,以面值之百分九十
計算。
二、其他得為抵繳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分別按其抵繳前一營
業日收盤價格或參考價百分之七十、六十計算,但不足一交
易單位者,不得抵繳。
第十一條 甲方以有價證券抵繳融資差額及調換擔保品或抵繳證券時,應
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並於申請當日下
午二時前辦妥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劃撥手續,或填具「質權設定
申請書」會同乙方向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妥質權設定
手續後,交由乙方轉存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甲方應保證抵繳證券之權利完整,倘有瑕疵,法律上爭議或受
其他限制者,乙方得請求甲方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
繳證券調換。
第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其擔保品及抵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混
藏保管者,乙方得自次一營業日起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依
有價證券自行拍賣程序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其擔保品及抵
繳證券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分戶保管者,乙方自次一營業日起
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現股,並向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辦理質權解除登記後,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相關手續費
及稅賦由甲方負擔,其有不足清償者,甲方應負責補足,利息
自債權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融資利率計算:
一、融資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二、未依規定補繳差額者。
三、未依規定調換抵繳證券者。
四、未依規定於終止上市(櫃)日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融資
者。
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前,乙方經通知甲方後,以書面或電話
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日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及受益憑證以限價委託方式向集中交
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申報賣出。
二、上市政府債券及上市金融債券以限價委託方式向集中交易
市場申報賣出,若無法成交,則於次一營業日起改向店頭
交易市場申報賣出。
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繼續申請,直到成交為止。
經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後,如不足清償時,乙方得自甲方其
他融資交易退還款中扣抵,若仍有不足,乙方依法繼續追償。
如因市價漲跌異常或其他事故,致乙方未能處分擔保品及抵繳
證券時,甲方仍應負清償之責。
第十三條 甲方申請承銷融資應付乙方融資利息,其利率如下列第 款
之約定:
一、本項融資按年息 計息(按訂約時乙方基本放款利
率及加(減)碼標準訂定,並隨乙方調整基本放款利率而
調整),上開利率自訂約後每滿 個月乙方得調整
加(減)碼標準。
二、本項融資按年息 固定計息。
融資利息之計算,自乙方撥款至發行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之日起至甲方清償日前一日止計算其天期。
利息之計算方式由甲方依下列方式自行選擇其中一種:
□自乙方融資價款撥入發行公司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之日起迄清
償日前一日止之日數壹次給付。
□自乙方融資價款撥入發行公司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之日起按月
於每月 日給付。
前項利率,如經調整,則已融資尚未償還部分之利息,自調整
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
甲方如有逾期未償還情形,應繳付按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第十四條 甲方向乙方調換擔保品或抵繳證券,或於日後結清債務時,如
取得非其名下之股票,甲方須自行辦理過戶手續,以維權益。
甲方以無記名上市政府債券為擔保品或抵繳證券而須兌取該債
券之債息者,應自行為之,並依調換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甲方如未能於所認購有價證券繳款期限前完成繳款,甲方不得
以未取得乙方承銷融資,向乙方提出任何法律上之主張。
倘承銷案件失敗,發行公司將認購價款全數退還乙方時,乙方
於扣除承銷融資本金及融資利息後,須退還剩餘款項予甲方。
第十六條 甲方提供第三人所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為擔保品及抵繳證
券者,乙方得要求該第三人為甲方融資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該
第三人願放棄其先訴抗辯權。
第十七條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償還全部融資債務,乙方並得終
止本契約:
一、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者。
二、自行解散、歇業者。
三、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者。
四、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
五、違反本契約有關約定事項者。
第十八條 乙方依規定應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以電話方式為之。
第十九條 本契約書以乙方營業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書訴訟時,以
乙方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 本契約書簽定後,法令如有變更,依變更後之法令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書自簽定之日時生效,分繕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為憑。
立承銷融資契約書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地址:
營業執照字號:
代表人:
代表人戶籍地址: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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