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契約書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036 25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1點(第8條)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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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契約書人 (以下稱甲方),
向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開立認股融資帳戶,申請現
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特簽訂本契約書,並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間基於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以下稱認股融資)所
生權利義務,悉依乙方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本契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規
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
甲方同意乙方、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
或國際傳輸及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
至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
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第二條 認股融資比率、期限,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
關)之規定辦理。
融資金額不得逾甲方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依其承銷價格計算
之金額。
第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融資額度為新台幣 元,融資金額上限依
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申請認股融資,與乙方間所有款項及證券之授受,均
以「認股融資帳戶」處理之。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認股融資,應提供擔保品,擔保品內容如下:
一、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或股款繳納憑證)。
二、上市受益憑證。
三、上市金融債券(以下稱金融債券)。
四、無記名上市政府債券(以下稱政府債券)。
五、其他上市、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之上櫃有價證券(以下簡
稱上櫃有價證券)。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乙方不得充當其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轉
融券及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其相關孳息悉歸該有價證券之所有
人。
第六條 甲方以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或股款繳納憑證為擔保品者,須
提出本人名義之認股繳款書,並填具「有價證券劃撥聲明書」及
「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或繳交發行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寄發之「股票配發通知書」及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
帳簿劃撥申請書」,蓋妥股東原留印鑑,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於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發放時,逕劃撥至其在乙方開立
之集中保管帳戶,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
劃撥手續完成質權設定,甲方以股款繳納憑證為擔保品者,須另
填具「設質交付帳簿劃撥證券換發新股委託書」通知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於換發新股時辦理質物變更手續。甲方以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五款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品者,應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
付帳薄劃撥申請書」,並於申請當日下午二時前辦妥有價證券設
質交付劃撥手續,或填具「質權設定申請書」會同乙方向發行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辦妥質權設定手續後,交由乙方轉存入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
乙方就前二項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之發放程序及股務處理事宜,
應與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協議訂定「承銷融資股票股務處
理約定書」。
甲方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其在乙方開立之集保帳戶後
,不得請求變更帳號或撤銷帳簿劃撥,於「有價證券劃撥聲明書
」或「股票配發通知書」所蓋印章倘與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之印鑑不符,甲方應負責更換,如因而致乙方蒙受損失,甲方
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甲方繳交認購價款與融資款項之差額(以下稱自備款),應於股
款繳納截止日之前二個營業日存(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
戶,乙方檢核甲方應繳交之自備款及擔保品入帳無誤後,將認購
價款於股款繳納截止日撥入發行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但股
款繳納期限特殊且經乙方認可者,自備款得於股款繳納期限當日
存(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前項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專供對發行公司繳納認購股款
之用,不得挪作他用。但相關孳息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 甲方以現金償還認股融資時,應填具「有價證券承銷融資股票交
付清單(代申請書)」,並於申請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償還款項
存(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乙方確定償還款項入帳後
,於次一營業日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質權解除,並由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撥回甲方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甲方以賣出償還融資時,甲方以書面同意乙方於乙方開設之指定
帳戶依有價證券自行拍賣程序賣出,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
擔,成交後,乙方核算甲方應繳付之融資本息金額,有剩餘者,
應返還甲方,不足清償者,乙方得自甲方其他融資交易退還款中
扣抵,如仍不足清償,乙方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甲方認股融
資帳戶或信用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
仍有不足者,乙方依法追償。
前項賣出由乙方依甲方決定之數量及價格,以書面或電話委託證
券商向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申報賣出。
第八條之一 甲方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
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其終止上市(櫃)日視為認股融
資期限之到期日,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於終止上市(櫃)
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融資。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
申請上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
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甲方於償還融資及申請調換擔保品或抵繳證券時,同意乙方以同
種類及數量之擔保品交付之。
第十條 甲方認股融資帳戶內各項融資,乙方依下列公式合併計算其整戶
擔保維持率:

擔保品市值+抵繳證券市值
擔保維持率=────────────×100 %
本公司融資金額+應收利息

前項擔保品及抵繳納證券市值,以前一營業日集中交易市場或店
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參考價為準,尚未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
依其承銷價格計算。
甲方以申請融資認購之有價證券或股款繳納憑證為擔保品者,於
乙方未取得擔保品前,仍將其列入擔保維持率計算。
倘因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價值變動,致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
四十時,由乙方通知甲方於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補繳融資差額至
擔保維持率達到百分之一百六十六以上。
甲方得以現金補繳融資差額或以有價證券抵繳。
甲方以有價證券抵繳融資差額者,抵繳內容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其折價比率如下:
一、上市政府債券及上市金融債券,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格百分之九十計算,無前一日收盤價者,以面值之百分之九
十計算。
二、其他得為抵繳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分別按其抵繳前一營
業日收盤價格或參考價百分之七十、六十計算,但不足一交
易單位者,不得抵繳。
甲方提供之抵繳證券,乙方不得充當其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轉融券及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其相關孳息悉歸該有價證券之所
有人。
第十一條 甲方以有價證券抵繳融資差額及調換擔保品或抵繳證券時,應
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並於申請當日下
午二時前辦妥有價值證券設質交付劃撥手續,或填具「質權設
定申請書」會同乙方向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妥質權設
定手續後,交由乙方轉存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甲方應保證抵繳證券之權利完整,倘有瑕疵、法律上爭議或受
其他限制者,乙方得請求甲方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
繳證券調換。

第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得自次一營業日起向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申請依有價證券自行拍賣程序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
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擔,其有不足清償者,甲方應負責
補足,利息自債權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照融資利率計算:
一、融資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二、未依規定補繳差額者。
三、未依規定調換抵繳證券者。
四、未依第八條之一規定償還融資者。
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前,乙方經通知甲方後,以書面或電話
以限價委託方式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向集中交易市
場或店頭交易市場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
繼續申報,直到成交為止。
經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後,如不足清償時,乙方得自甲方其
他融資交易退還款中扣抵,若仍有不足,乙方得於債務清償範
圍內,就甲方認股融資帳戶或信用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有剩
餘者,應返還甲方,如仍有不足清償者,乙方依法繼續追償。
如因市價漲跌異常或其他事故,致乙方未能處分擔保品及抵繳
證券時,甲方仍應負清償之責。
第十三條 甲方申請認股融資應給付乙方融資利息,其利率按認股融資申
請書之約定。
融資利息之計算,自乙方融資價款撥至發行公司指定之金融機
構帳戶之日起至甲方清償日前一日止計算其天期,並於甲方償
還融資時,本息一次償還。
甲方如有逾期未償還情形,應繳付按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第十四條 甲方向乙方調整擔保品或抵繳證券、或於日後結清債務時,如
取得非其名下之股票,甲方須自行辦理過戶手續,以維權益。
甲方以無記名上市政府債券為擔保品或抵繳證券而須兌取該債
券之債息者,應自行為之,並依調換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甲方如未能於所認購有價證券繳款期限前完成繳款,甲方不得
以未取得乙方認股融資,向乙方提出任何法律上之主張。倘承
銷案件失敗,發行公司將認購價款全數退還乙方時,乙方於扣
除認股融資本金及融資利息後,須退還剩餘款項予甲方。
第十六條 甲方提供第三人之所有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為擔保品及抵繳證
券者,乙方得要求該第三人為甲方融資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該
第三人願放棄其先訴抗辯權。
第十七條 甲方向乙方開立認股融資帳戶申請書上所載之本人、代理人、
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
號、地址或通訊處,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乙方。
第十八條 乙方依規定應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以郵寄或甲方當面簽收
方式為之。
乙方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甲方未依前條規定通知已變
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送
達時,該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生效。
乙方之通知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簽章應與本契約書之簽章
樣式相符並附署日期。
第十八條之一 甲方同意合於乙方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記項目
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乙方及該中心得蒐集
、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第十九條 本契約書以乙方營業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書訴訟時,以
乙方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
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應先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收受申
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
之甲方;甲方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乙方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
,甲方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金融
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若依前條循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者,任ㄧ方當事人
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
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
,不得公開。
第二一條 本契約書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三年,分繕正本二份,
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契約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縣 區市 村 路
市 鄉鎮 里 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縣 區市 村 路
市 鄉鎮 里 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立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契約書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營業執照字號
營業地址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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