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25142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1606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二項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1. (一)標的證券:
      1. 1.上市滿六個月且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之普通股股票。但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為上市滿六個月且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
      2. 2.上市滿六個月且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之臺灣存託憑證。
      3. 3.上市滿六個月且非外幣買賣之受益憑證。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得不受上市滿六個月之限制。
    2. (二)審核日:標的證券上市滿六個月當日為審核日,若逢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3. (三)每股淨值:以審核日當時可取得之最近一年度經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為準。
    4. (四)累積虧損: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以審核日當時可取得之依規定公告申報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為準;臺灣存託憑證以審核日當時可取得之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為準。
    5. (五)採樣期間:以審核日(含)前九十個營業日為採樣期間,作為計算資料擷取之期間。
    6. (六)採樣證券:以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普通股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與標的證券比較之基準。
    7. (七)漲跌幅度: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
    8. (八)差價比率: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
  1. 本公司於審核日審核標的證券,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1. (一)當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1. 1.該證券漲跌幅度達採樣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2. 2.該證券差價比率達採樣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3. 3.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於採樣期間達下列各情事之一者:
        1. (1)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2. (2)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2. 除外情形:
      1. 1.標的證券在計算本款第1、2目標準期間內或比較本款第3目之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標準時,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2. 2.標的證券依本款第1、2目規定比較同產業證券時,如無其他上市同產業證券時,得比較上櫃之同產業證券,如仍無上櫃同產業證券時,則不適用比較同產業證券之規定。另標的證券未歸屬任何產業類別者,亦不適用比較同產業證券之規定。
    3. (二)當標的證券於採樣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 1.該證券週轉率達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 2.該證券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成交量總數不足三千張或三千個單位數。
    4. (三)當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1. 1.股票部分,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臺灣存託憑證部分,持有一千個單位數至五萬個單位數之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數不足五百人;受益憑證部分,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單位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2. 2.股票部分,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以下,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達百分之八十五;臺灣存託憑證部分,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單位數超過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五者,於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冊所登載之合計單位總數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八十;受益憑證部分,持有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簿所登載之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但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為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在五千萬股以下,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千萬股且在五億股以下,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億股,達百分之八十五。
    5. (四)其他得視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或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2. 前項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1. 為審核前條第三項所定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情事,本公司於審核日之前,請該上市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審核日之股權或受益權相關資料,俾憑審理。
  1. 標的證券經審核有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將俟該上市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具其已無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資料報本公司後,再重新審核。
  1. 標的證券經審核有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之情事者,本公司將定期於每月之最後營業日重新審核。
  1. 上市有價證券,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符合下列情形時,即公告其上市當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本項相關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條之規定:
    1. (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
    2. (二)任一具有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上市者。
    3. (三)得為融資融券資格之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上市者。
  1. 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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