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9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90019166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1. 發行人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之請求認股、強制轉換、收回、還本付息、轉銷及註銷等帳簿劃撥作業。
第二章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買賣斷方式議價買賣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賣方得於成交日、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任一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0:買賣斷)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4. 四、參加人得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或「議價買進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入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6),查詢議價買賣申請轉出/轉入資料。
    5. 五、參加人通知轉帳之標的為附認股權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通知時間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參加人通知轉帳之標的為附認股權公司債,通知時間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附認股權公司債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賣方於成交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列印「議價買賣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轉撥情形查詢單」,查詢櫃買中心成交資料傳送情形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尚未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附條件撥轉通知」交易(交易代號225,交易類別1:附條件賣出)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先行辦理該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控管。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經比對賣方參加人之通知無誤後,將附認股權公司債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2. (二)櫃買中心已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1:附條件賣出)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附認股權公司債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參加人得操作「議價附條件賣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9)或「議價附條件買進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8),查詢附條件賣出/買進相關資料。
    4. 四、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5. 五、依第二款規定辦理轉帳之附認股權公司債,除客戶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匯撥作業外,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或解約前不得動用。
  1. 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間辦理客戶附條件買賣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餘額撥轉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於證券商或保管機構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證券商或保管機構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5:附條件撥轉)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證券商或保管機構通知,即辦理轉帳,並辦理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附條件買賣附認股權公司債到期或解約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原買方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原買方參加人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列印「議價買賣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轉撥情形查詢單」,查詢櫃買中心成交資料傳送情形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尚未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附條件撥轉通知」交易(交易代號225,交易類別2:附條件賣還)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經比對原買方參加人之通知無誤後,將附認股權公司債自原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原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2. (二)櫃買中心已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2:附條件賣還)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原買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附認股權公司債自原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原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參加人得操作「議價附條件賣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9)或「議價附條件買進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8),查詢到期或解約資料。
    4. 四、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第三章 請求認股作業
  1. 發行人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之時間,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以電子方式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1. 一、於開始認股或暫停認股日前四個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開始認股期間、認股價格或比例、暫停認股期間通知本公司。
    2. 二、於調整認股價格或比例前,將調整後認股價格或比例通知本公司。
  1. 集中保管之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持有人,得於發行人訂定之期間內,至參加人處申請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請求認股帳簿劃撥作業;參加人為該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人者,其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持有人,應洽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1. 持有人請求認股時,應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存印鑑,及填具發行人提供之認股請求書(一式三聯)簽蓋發行人指定之印鑑,向參加人申請辦理。
  1. 參加人審核持有人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2:附認股權請求認股),將請求認股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一聯由持有人收執,一聯由參加人併同核符後之「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自行留存;另發行人提供之認股請求書第三聯由持有人收執,第一、二聯連同「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及其他文件,由參加人核符後,於持有人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彙整送交本公司;參加人為該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人者,免將文件送交本公司。
  1. 本公司審核參加人送交之認股請求書、「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及其他文件後,依下列程序辦理相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認股權憑證請求認股名冊」,並計算持有人申請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可認股數等資料,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將「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認股權憑證請求認股名冊」一式兩份連同認股請求書第一、二聯、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其他文件,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項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送交之前條資料,核點無誤後,由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留存,憑以辦理請求認股事宜。倘持有人提供之資料未齊備或有其他疑義時,由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逕洽持有人辦理補正。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通知可認股數等資料複核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並說明原因。本公司依其說明調整可認股數等資料後,再將修正後資料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後續事宜。
  3.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因持有人申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退還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請求認股申請時,除需依前項程序辦理外,並須由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填具「存券領回代轉作業退回通知書(代傳票)」,簽蓋原留存本公司印鑑,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檢附之名冊等相關文件交本公司;本公司核對無誤後,將該證券撥入原申請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通知第十一條第二款可認股數等資料,俟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經持有人繳足股款並與本公司通知可認股數等資料複核後,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1. 一、以電腦連線通知本公司,確認持有人認股股數與本公司計算股數相符。
    2. 二、持有人認股股數與本公司計算可認股數等資料不符者,應於本公司通知可認股數資料上註明實認股數加蓋校正章後並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3. 三、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將可認股數資料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認股後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交付期限日一個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登錄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發行數額,並將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4. 四、發行人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認股作業以庫藏股票交付者,應依前款規定期限將可認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並通知本公司。
  2. 非公開發行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認股作業以發行新股交付者,應先完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後,檢附完成公司登記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向本公司申請無實體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1. 發行人應交付持有人之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公司債、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本公司依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之資料,登錄發行數額,並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第四章 強制轉換作業
  1. 發行人依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規定條件下進行強制轉換時,本公司依發行人辦理帳簿劃撥轉換通知,於公告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或發行人公告轉換基準日,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計算可轉換數額及編製持有人名冊、登錄專戶資料、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項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1. 本公司於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強制轉換編製持有人名冊時,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屬設質部分則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原有價證券業經轉換之相關訊息。屬提存部分,本公司編製「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有價證券業經轉換之相關訊息。
  1. 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強制轉換為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時,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持有人名冊、可轉換數額及登錄專戶資料,複核可轉換之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數額等資料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轉換後之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交付期限日一個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登錄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發行數額,並將轉換後之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及設質部分,將於劃撥入帳後續予扣押、禁止處分及設質。屬設質部分,本公司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屬提存部分,將於撥入法院提存帳戶後續充為提存標的,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
  2. 發行人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轉換作業以庫藏股票交付者,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將可轉換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並通知本公司。
  3. 非公開發行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強制轉換作業以發行新股交付者,應先完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後,檢附完成公司登記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向本公司申請無實體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第五章 收回及還本付息作業
  1. 發行人依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收回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時,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於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或發行人公告收回基準日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三個營業日內,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收回作業。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原扣押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屬主管機關禁止處分部分,本公司除通知該主管機關原禁止處分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外,並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禁止處分相關訊息。屬提存部分,本公司編製「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
  1. 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還本付息時,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還本付息作業。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原有價證券業經還本付息之相關訊息。屬主管機關禁止處分部分,本公司除通知該主管機關原禁止處分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外,並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禁止處分相關訊息。屬提存部分,本公司編製「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有價證券業經還本付息之相關訊息。
  2. 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公司債還本付息時,應依本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辦理。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二條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本公司提供之「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及登錄專戶資料,將本息淨額款項交付持有人,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設質及提存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後續現金發放作業:
    1. 一、屬扣押及禁止處分部分,將現金予以留存,俟該等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2. 二、屬設質部分,依「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之收回款項歸屬約定,將現金交付約定領取人;無收回款項歸屬約定者,將現金予以留存,俟出質人或質權人提示相關文件辦理後續作業。
    3. 三、屬提存部分,依「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將現金撥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第六章 轉銷作業
  1. 發行人應於認股權憑證屆期前,以書面將屆期日期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存續期間屆滿後第一營業日,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屆期轉銷名冊及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將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及設質部分分別通知各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原有價證券業已屆期之相關訊息。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應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第七章 註銷作業
  1. 發行人註銷其發行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時,需於參加人處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
  2. 發行人註銷其發行之附認股權特別股作業,應依本公司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存託憑證、特別股暨股份註銷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辦理。
  1. 參加人審核發行人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7:轉(交)換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註銷),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註銷名冊」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註銷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本公司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應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第八章 附則
  1. 本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向發行人計收費用。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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