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及第一0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開戶作業
  1. 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於保管劃撥帳戶下開設借券劃撥專戶(帳號0010-9999966),憑以辦理借券帳簿劃撥作業。
  1.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於保管劃撥帳戶下開設借券劃撥專戶(帳號0020-9999966),憑以辦理借券帳簿劃撥作業。
  1. 證券商應開設錯帳處理專戶(戶別:24)及違約處理專戶(戶別:22),憑以辦理錯帳、違約處理。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並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開設借券劃撥專戶(帳號×××0-9999966、×××T-9999966),憑以辦理借券帳簿劃撥作業。
第三章 當日沖銷交易
  1. 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當日沖銷交易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按買賣沖銷後差額調整其買賣交割數額,並辦理證券商帳簿之登載及通知證券商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取消當日沖銷交易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按原買賣數額調整其買賣交割數額,並辦理證券商帳簿之登載及通知證券商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1. 證券商已申報當日沖銷交易後欲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時,應先取消當日沖銷交易之申報後始得為之。
第四章 錯帳
第一節 成交日申報
  1. 證券商發生錯買或錯賣,並於成交當日自錯帳專戶賣出錯買證券或補回錯賣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當日錯買或錯賣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據以辦理自錯買或錯賣客戶帳戶,將錯買或錯賣證券調整為錯帳專戶買進、賣出。
    2. 二、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錯買證券或補回證券撥入錯帳專戶後,自動軋平。
  1. 證券商發生錯買或錯賣,未能於成交當日自錯帳專戶賣出錯買證券或補回錯賣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錯買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當日錯買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自錯買客戶帳戶,將錯買證券調整為錯帳專戶買進。
    2. 二、錯賣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當日錯賣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自錯賣客戶帳戶,將錯賣證券調整為錯帳專戶賣出。
      2. (二)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本公司將須辦理借券申請部分自動辦理撥轉,將申請取借證券自其借券劃撥專戶撥入錯帳專戶,暫代交割。
      3. (三)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借券,若無法取借時,則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替代交割。
      4. (四)俟錯帳專戶補回錯賣證券入帳當日,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補回證券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劃撥專戶辦理還券作業。
  1. 證券商於成交當日對同一種證券同時有錯買及錯賣互抵情事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當日錯帳買賣互抵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自錯買、錯賣客戶帳戶,將錯買、錯賣證券調整為錯帳專戶買進、賣出。
    2. 二、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錯帳專戶買進證券入帳後,自動軋平。
  1. 證券商發生錯賣,但申請以自有證券抵繳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當日自有證券抵繳賣出錯帳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自錯賣客戶帳戶,將錯賣證券調整為錯帳專戶賣出。
    2. 二、成交當日,證券商應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以下稱130交易),將抵繳自有證券撥入錯帳專戶。
    3. 三、俟錯帳專戶補回錯賣證券入帳後,證券商應操作130交易將補回證券撥回其自有帳戶。
第二節 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申報
  1. 證券商發生錯買或錯賣,並於成交當日自錯帳專戶賣出錯買證券或補回錯賣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錯買或錯賣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將錯買或錯賣客戶帳戶買進、賣出證券之記錄調整為錯帳專戶買進、賣出證券之記錄,俟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錯買證券或補回證券撥入錯帳專戶後,自動軋平。
    2. 二、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1. 證券商發生錯買或錯賣,未能於成交當日自錯帳專戶賣出錯買證券或補回錯賣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錯買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錯買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將錯買客戶買進證券之記錄調整為錯帳專戶買進證券之記錄,俟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將錯買證券撥入錯帳專戶。
      2. (二)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2. 二、錯賣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錯賣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將錯賣客戶賣出證券之記錄調整為錯帳專戶賣出證券之記錄,並將須辦理借券申請部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自動辦理撥轉,將申請取借證券自其借券劃撥專戶撥入錯帳專戶,暫代交割。
      2. (二)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借券,若無法取借時,則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替代交割。
      3. (三)俟錯帳專戶補回錯賣證券入帳當日,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補回證券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劃撥專戶辦理還券作業。
  1. 證券商於成交當日對同一種證券同時有錯買及錯賣互抵情事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錯帳買賣互抵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將錯買或錯賣客戶帳戶買進、賣出證券之記錄調整為錯帳專戶買進、賣出證券之記錄,俟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錯買證券撥入錯帳專戶,自動軋平。
    2. 二、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1. 證券商發生錯賣,申請以自有證券抵繳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自有證券抵繳賣出錯帳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將錯賣客戶帳戶賣出證券之記錄調整為錯帳專戶賣出證券之記錄,證券商應操作130交易,將抵繳自有證券撥入錯帳專戶,完成交割。
    2. 二、俟錯帳專戶補回錯賣證券入帳後,證券商應操作130交易將補回證券撥回其自有帳戶。
第三節 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起申報
  1. 證券商發生錯買或錯賣,並於成交當日自錯帳專戶賣出錯買證券或補回錯賣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錯買或錯賣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當日錯買證券入錯買客戶帳戶或補回證券入錯帳專戶後,本公司自動辦理撥轉,將錯買證券撥入錯帳專戶或將補回證券撥入錯賣客戶帳戶後,自動軋平。
    2. 二、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本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1. 證券商發生錯買或錯賣,未能於成交當日自錯帳專戶賣出錯買證券或補回錯賣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錯買
      1. (一)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錯買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當日錯買證券入錯買客戶帳戶後,自動辦理撥轉,將錯買證券撥入錯帳專戶。
      2. (二)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2. 二、錯賣
      1. (一)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錯賣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將錯賣客戶帳戶賣出之證券調整為錯帳專戶賣出之證券,並將須辦理借券申請部分自動辦理撥轉,將申請取借證券自其借券劃撥專戶撥入錯帳專戶,暫代交割。
      2. (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借券,若無法取借時,則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替代交割。
      3. (三)俟錯帳專戶補回錯賣證券入帳當日,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補回證券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劃撥專戶,辦理還券作業。
  1. 證券商於成交當日對同一種證券同時有錯買及錯賣情事申報錯帳買賣互抵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錯帳買賣互抵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當日錯買證券入錯買客戶帳戶後即自動辦理撥轉,將錯買證券撥入錯帳專戶,及自錯帳專戶將錯賣證券撥入錯賣客戶帳戶自動軋平。
    2. 二、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1. 證券商發生錯賣,但申請以自有證券抵繳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自有價證券抵繳賣出錯帳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動辦理撥轉,自錯帳專戶將錯賣證券撥入錯賣客戶帳戶,證券商應操作130交易,將抵繳自有證券撥入錯帳專戶,完成交割。
    2. 二、俟錯帳專戶補回錯賣證券入帳後,證券商應操作130交易將補回證券撥回其自有帳戶。
  1. 證券商未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報錯賣,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之交割者,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為其辦理借券及證券商還券作業,依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2. 證券商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錯賣,本公司僅記錄申報資料。
  1. 證券商於成交日第二營業日十時後,僅得就當日沖銷互抵後差額部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錯帳。
  1. 證券商已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證券商申報錯帳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錯買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錯買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並由證券商自行操作「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131)(以下稱131交易),將錯買證券由錯買客戶帳戶撥入錯帳專戶。
    2. 二、錯賣
      1. (一)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錯賣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申報次一營業日辦理借券,若無法取借時,則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替代交割。
      2. (二)俟錯帳專戶補回錯賣證券入帳當日,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補回證券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劃撥專戶,辦理還券作業。
第五章 更正帳號
  1. 證券商於成交日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更正帳號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自更正前客戶帳戶,將買進或賣出證券,調整為更正後客戶帳戶買進、賣出。
  1. 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申報更正帳號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買進更正帳號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買進更正帳號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將更正前客戶帳戶買進證券之記錄調整為更正後客戶帳戶買進證券之記錄。
      2. (二)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2. 二、賣出更正帳號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賣出更正帳號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將更正前客戶帳戶賣出證券之記錄調整為更正後客戶帳戶賣出證券之記錄。
      2. (二)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1. 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申報更正帳號,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買進更正帳號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買進更正帳號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辦理更正帳號撥轉,將買進證券自更正前客戶帳戶撥入更正後客戶帳戶。
      2. (二)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本公司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2. 二、賣出更正帳號
      1. (一)證券商於上午十時前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賣出更正帳號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辦理更正帳號撥轉,自更正後客戶帳戶,將賣出證券撥入更正前客戶帳戶。
      2. (二)證券商於上午十時後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賣出更正帳號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由證券商自行操作131交易,將賣出證券由更正後客戶帳戶撥入更正前客戶帳戶。
      3. (三)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1. 證券商已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證券商申報更正帳號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買進更正帳號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買進更正帳號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並由證券商自行操作131交易,將買進證券,自更正前客戶帳戶撥入更正後客戶帳戶。
    2. 二、賣出更正帳號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賣出更正帳號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辦理更正帳號撥轉,自更正後客戶帳戶,將賣出證券撥入更正前客戶帳戶。
第六章 客戶遲延交割
  1. 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買進遲延交割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證券商於代為履行交割義務後,得操作「證券留置」交易(交易代號503),辦理客戶買進證券之留置,並操作「留置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05),列印有價證券留置明細表,查詢留置明細。
  2. 證券商於客戶完成買進款項交割且其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撤銷遲延交割申報後,得操作「留置解除」交易(交易代號504),辦理客戶買進證券留置之解除,並操作「留置解除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06),列印有價證券留置解除明細表,查詢留置解除明細。
  1. 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報賣出遲延交割,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賣出遲延交割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將須辦理借券申請部分自動辦理撥轉,將申請取借證券自其借券劃撥專戶撥入賣出遲延交割帳戶,暫代交割。
    2. 二、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借券,若無法取借時,則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替代交割。
    3. 三、俟賣出遲延交割帳戶證券入帳且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撤銷遲延交割申報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該證券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劃撥專戶,辦理還券作業。
  1. 證券商未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報賣出遲延交割,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之交割者,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為其辦理借券及還券,相關作業依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2. 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賣出遲延交割,本公司僅記錄申報資料。
第七章 客戶違約處理
  1. 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買進違約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證券商代為履行交割義務後,將買進證券自違約買進客戶帳戶撥入該證券商開設之違約處理專戶。
  2. 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1. 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報賣出違約,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賣出違約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將須辦理借券申請部分自動辦理撥轉,將申請取借證券自其借券劃撥專戶撥入賣出違約客戶帳戶,暫代交割。
    2. 二、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借券,若無法取借時,則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替代交割。
    3. 三、俟違約專戶補回賣出違約證券入帳當日,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該證券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劃撥專戶,辦理還券作業。
    4. 四、證券商申報之委託類別如屬信用交易者,依參加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1. 證券商未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報客戶賣出違約,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之交割者,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為其辦理借券及證券商還券作業,依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2. 證券商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客戶賣出違約,本公司僅記錄申報資料。
  1. 證券商已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證券商申報客戶違約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買進違約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買進違約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並由證券商自行操作130交易,將買進證券撥入該證券商開設之違約處理專戶。
    2. 二、賣出違約
      1. (一)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前,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賣出違約申報後,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借券作業,若無法取借時,則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替代交割。
      2. (二)俟違約專戶補回賣出違約證券入帳當日,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該證券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借券劃撥專戶,辦理還券作業。
  1. 證券商於同一違約申報日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同一帳戶、同種類有價證券買進、賣出違約時,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證券商得就同數額部分為買賣相抵方式處理,不需自其違約專戶作反向賣出、買進同種類、股數有價證券之沖抵交易。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為當日沖銷交易之違約申報時,亦同。
第八章 日結及核帳
  1. 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申報後操作「證券商申報帳務調整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81),列印證券商申報帳務調整查詢單,查詢帳務調整明細。
  1. 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操作「劃撥戶賣出不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68),列印「劃撥戶賣出不足資料查詢單」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辦理匯撥補足。
  2. 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操作「劃撥戶交割不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8),列印「劃撥戶交割不足清單查詢」並辦理匯撥補足,另於全體客戶完成賣出交割後,操作「賣出交割完成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00)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轉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1. 證券商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完成當日沖銷交易之申報或取消申報後操作「有價證券當日沖銷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97/K97F),核對帳務資料,若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即時更正。
  2. 證券商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應彙整申報錯帳、更正帳號、違約之相關文件,操作「錯帳帳務調整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15)、「更正帳號帳務調整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16)、「處理帳務調整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17)、「違約帳務調整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27),核對帳務資料,若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即時更正。
  1. 證交所、櫃買中心及證券商應於發行公司公告停止過戶日前結清其借券劃撥專戶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餘額。
第九章 附則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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