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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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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集保業務預警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3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90005634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自109年3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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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參加人為確保集保連線交易使用之安全及強化內部控制及稽核功能,依本配合事項辦理集保業務預警作業,期及早發現異常使用集保連線交易情事,發揮預警及嚇阻不法行為之效果。
第3條
本項預警作業之範圍、標準及方法,由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及本公司組成「集保作業資訊預警系統專案小組」訂定之。
第4條
參加人辦理集保業務預警作業之範圍及標準,經參考過去參加人操作集保交易之歷史數據統計分析後訂定如下:
一、參加人操作存券領回交易(交易代號120)每筆股數達六十萬股,且金額達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上者。
二、參加人操作存券更正扣帳交易(交易代號122)之每筆資料。
三、參加人以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131)操作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不同者之每筆資料。
四、參加人操作沖正交易(交易代號900)沖正現券送存(交易代號110)、未領送存(交易代號112)及連號現券送存(交易代號214)之每筆資料。
五、其它一般作業控管:
(一)參加人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146)變更客戶戶別或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每筆資料。
(二)參加人操作補(換)發紙本存摺/磁條重建(交易代號149)、存摺掛失解除(交易代號148)之每筆資料。
第5條
前條各款作業之預警方法如下:
一、參加人操作存券領回交易(交易代號120)達預警標準時,本公司於交易日後第一營業日產製「參加人使用存券領回交易異常明細表」之媒體資料,傳送本公司稽核室供輔導參加人之參考。
二、參加人操作存券更正扣帳交易(交易代號122)時,本公司於交易日後第一營業日產製「參加人使用存券更正扣帳交易明細表」之媒體資料,傳送本公司稽核室供輔導參加人之參考。
三、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131):
(一)參加人操作本交易前,應將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惟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編號相同者之轉帳不在此限。
(二)俟本公司審核參加人提出之前目證明文件無誤後,予以放行參加人辦理該帳務撥轉。
(三)本公司於交易日後第一營業日就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編號不同者之轉帳,產製「參加人使用存券更正轉帳交易明細表」之媒體資料,傳送本公司稽核室供輔導參加人之參考。
四、參加人使用沖正交易(交易代號900)沖正原客戶現券送存(交易代號110)、未領送存(交易代號112)及連號現券送存(交易代號214)時,本公司於交易日後第一營業日產製「參加人使用沖正交易明細表」之媒體資料,傳送本公司稽核室供輔導參加人之參考。
五、其他一般作業控管:
(一)參加人使用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代號146)交易變更客戶基本資料戶別(變更為無摺戶)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應傳真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即受理本項作業。其相關證明文件參加人應於交易日後第一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留存備查。
(二)參加人使用補(換)發紙本存摺/磁條重建(交易代號149)、存摺掛失解除(交易代號148)交易時,本公司於交易日後第一營業日產製「參加人使用146、148、149交易明細表」之媒體資料,傳送本公司稽核室供輔導參加人之參考。參加人於每日營業時間終了時,應操作「交易流水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033),憑以核對客戶補(換)發紙本存摺、磁條重建及存摺掛失解除等異動彙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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