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1. 參加人須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設置「設質專戶」,辦理有價證券質權設定之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
第二章 質權設定及解除作業
  1. 出質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者,以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有價證券為限。
  2. 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下之有價證券,除依規定申請轉帳外,於其質權存續期間,不得辦理領回、賣出、轉撥及匯撥。
  1. 出質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出質人填具「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申請辦理,出質人為客戶者,須提示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出質人屬參加人者,逕向本公司申請辦理。
    2. 二、出質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設定」交易(交易代號310),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依下列方式轉帳:
      1. (一)出質人為參加人:本公司由出質人之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2. (二)出質人為客戶:本公司由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經本公司完成質權設定轉帳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為參加人者,得免簽發單式存摺。
  2. 金融機構以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向中央銀行融通申請辦理質權設定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出質人填具「中央銀行融通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並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2. 二、出質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中央銀行融通設質交付」交易(交易代號K85),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通知中央銀行,經其確認後由本公司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質物為公務保證標的者,本公司於中央銀行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為公務保證註記,另於中央銀行公務保證專戶及金融機構保管劃撥帳戶為設質註記。
    4. 四、出質人之參加人及中央銀行得操作「中央銀行融通設質異動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86),列印「中央銀行融通設質異動資料查詢單」核對質權設定相關資料。
  1. 質權人申請辦理質權解除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質權解除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及單式存摺(質權人為參加人且未簽發單式存摺者,免提示)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申請解除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依下列方式轉帳:
      1. (一)出質人為參加人:本公司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
      2. (二)出質人為客戶:本公司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質權解除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為參加人者,得免簽發單式存摺。
  2. 中央銀行申請辦理質權解除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中央銀行經審核出質人質權解除之通知資料無誤後,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無誤後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質物為公務保證標的者,本公司於中央銀行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取消公務保證註記,另於中央銀行公務保證專戶及金融機構保管劃撥帳戶取消設質註記。
    3. 三、出質人之參加人及中央銀行得操作「中央銀行融通設質異動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86),列印「中央銀行融通設質異動資料查詢單」核對質權解除交付相關資料。
第三章 實行質權作業
  1. 質權人為客戶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方式實行質權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之參加人於接獲法院強制執行扣押命令時,應操作「法院扣押資料建置」交易(交易代號150),將扣押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質權人之參加人於接獲法院轉帳或解交法院之強制執行命令時,應操作「法院扣押資料異動」交易(交易代號151,異動別2扣押轉帳)及「實行質權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5),將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彙整該命令正本及其影本(正本核符後發還)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帳戶;或將待拍賣之質物交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質物為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者,應另檢具法院拍賣筆錄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質物為依法免徵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者免附),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法院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5. 五、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實行質權時,經本公司完成前二款之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6. 六、轉帳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緩課/緩繳股票者,於完成轉帳後,由本公司以「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報表代號ST272)通知發行人,由發行人填報股票轉讓之申報憑單。
  1. 質權人為客戶申請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系統以自行拍賣質物方式實行質權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及賣出委託書,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及檢具質權人於拍賣前已通知或不能通知出質人之下列任一文件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賣出委託:
      1. (一)郵局存證信函。
      2. (二)法院認證函。
      3. (三)切結書及已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2.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即可接受質權人委託,並俟成交後編製賣出證明併同前述拍賣文件交付質權人,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實行質權轉帳。
    3. 三、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自行拍賣相關文件無誤後,操作「實行質權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5),將賣出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
    4. 四、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5. 五、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實行質權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6. 六、自行拍賣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緩課股票,且股票所得申報單位為證券商者,發行人須填具緩課股票明細資料並簽蓋留存於本公司之印鑑,交由本公司傳真至質權人委託賣出之往來證券商,俾證券商填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1. 質權人為客戶以取得質物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簿申請書」,簽蓋質權人及出質人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原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及檢具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質物為依法免徵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者免附)與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質物為私募有價證券者,質權人須另檢具發行人確認質權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質物為上市(櫃)、興櫃公司非私募有價證券者,質權人則須檢具發行人確認出質人身分非屬公司內部人之證明文件。
    2. 二、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實行質權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5),將取得所有權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並再向發行人確認出質人身分非屬公司內部人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實行質權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5. 五、轉帳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緩課/緩繳股票者,於完成轉帳後,由本公司以「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報表代號ST272)通知發行人,由發行人填報股票轉讓之申報憑單。
  1. 質權人為客戶以領回設質債券方式實行質權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及檢具質權人於拍賣前已通知或不能通知出質人之下列任一文件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1. (一)郵局存證信函。
      2. (二)法院認證函。
      3. (三)切結書及已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2. 二、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實行質權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5),將領回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扣除申請領回之債券餘額,將質物交付質權人之參加人,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實行質權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1. 質權人為客戶且為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以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設質之未上市(櫃)有價證券方式實行質權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1. (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成立之公正第三人所出具之拍定證明書。
      2. (二)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之公證人等出具之證明。
      3. (三)質權人出具之聲明解除質權之通知。
      4. (四)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質物為依法免徵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者免附)。質物為私募有價證券者,質權人須檢附發行人確認之證明文件。
    2. 二、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實行質權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5),將拍賣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拍定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實行質權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5. 五、轉帳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緩課/緩繳股票者,於完成轉帳後,由本公司以「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報表代號ST272)通知發行人,由發行人填報股票轉讓之申報憑單。
  1. 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於質權人為參加人且非中央銀行者準用之。質權人為參加人且未簽發單式存摺者,於實行質權時免提示單式存摺;申請部分質物之實行質權時,得免簽發單式存摺。
第四章 質權相關作業
  1. 質權人為客戶申請質權移轉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質權移轉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原質權人及質權承受人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及通知出質人質權移轉之郵局存證信函或法院認證函,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原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質權移轉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原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承受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承受人之參加人應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承受人。
    5. 五、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質權移轉時,經本公司完成第三款轉帳作業後,原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未移轉之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6. 六、申請質權移轉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者,僅限於同一發行人辦理。
  1. 出質人或質權人申請質權餘額轉帳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出質人申請質權餘額轉帳:
      1. (一)出質人申請變更帳號
        1. 1.出質人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質權餘額轉帳申請書」,簽蓋留存於原參加人及指定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向原參加人申請辦理。
        2. 2.出質人之原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質權餘額轉帳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3.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出質人因公司合併、分割或營業讓與,申請將質物移轉予存續、新設或受讓公司
        1. 1.出質人應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出質移轉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該出質人、變更後出質人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及質權人原設質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原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原參加人申請辦理:
          1. (1)公司合併者,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2. (2)公司分割者,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分割計畫書、資產負債表或其他可資證明移轉明細之相關文件。
          3. (3)公司營業讓與者,檢具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證券交易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質物為依法免徵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者免附)、資產負債表或其他可資證明移轉明細之相關文件;質物為上市有價證券且超過一成交單位者,應另檢具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2. 2.出質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質權餘額轉帳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3.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質權人申請質權餘額轉帳:
      1. (一)質權人依前款第一目之1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向其原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質權人之原參加人依前款第一目之2之規定操作交易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人指定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經本公司完成前目轉帳作業後,質權人指定之參加人應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5. (五)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質權餘額轉帳時,經本公司完成本款第三目之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原參加人應就未轉帳之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2. 質權人向發行人申請將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下「現股設質明細」(已繳回)之股票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時,質權人之參加人應於接獲本公司完成轉帳通知後,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3. 第一項規定,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不適用之。
  1. 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權餘額交付信託時,委託人限為出質人,受託人限為質權人,且受託人應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完成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之開戶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後,始得向其參加人或本公司辦理質權餘額交付信託轉帳作業。
  1. 質權人為客戶申請將質權餘額轉帳至其信託保管劃撥帳戶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設質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轉帳申請書」,簽蓋出質人及質權人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原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及信託契約等相關文件,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交付信託轉帳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人指定之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並為設質註記及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受託人之參加人應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受託人。
    5. 五、質權人申請將部分質物之質權餘額轉帳至其信託保管劃撥帳戶辦理帳簿劃撥時,經本公司完成第三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未交付信託之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1. 受託人為客戶於信託關係消滅後申請將其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之質權餘額轉帳至其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設質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轉帳申請書」,簽蓋受託人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設質信託之單式存摺及信託關係消滅等相關文件,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受託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受託人之信託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5. 五、受託人辦理部分質物之信託關係消滅時,經本公司完成第三款轉帳作業後,受託人之參加人應就剩餘之設質信託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受託人。
  1. 受託人為客戶申請將其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之質權餘額辦理質權解除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設質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轉帳申請書」,簽蓋受託人及質權人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設質信託之單式存摺及原設質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之轉帳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受託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申請設質解除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將受託人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之餘額取消設質註記,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受託人辦理部份質物之質權解除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作業後,受託人之參加人應就未解質之信託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受託人。
  1. 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於出質人、質權人或受託人為參加人者準用之。質權人為參加人且未簽發單式存摺者,於辦理質權相關帳簿劃撥時,免提示單式存摺;申請部分質物之質權相關帳簿劃撥後,得免簽發單式存摺。
  1. 出質人及質權人變更設質有價證券孳息領取約定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變更指定年度孳息領取人:
      1. (一)質權人填具「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45,異動類別選項1),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目通知經審核無誤後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明細表」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參加人,另編製「設質有價證券孳息領取暨減資/併購/收回之款項變更一覽表」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或本息兌領機構。
    2. 二、變更孳息領取約定:
      1. (一)設質雙方填具「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45,異動類別選項3或4),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目通知經比對無誤後,即辦理孳息歸屬約定之變更,並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明細表」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參加人,另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通知書(代證券所有人名冊)」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或本息兌領機構。
      4. (四)設質雙方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於有價證券停止過戶後始辦理本項作業,如就該次發放之孳息同時變更由出質人領取者,需先依前款規定辦理後,再辦理本款作業。
  1. 出質人及質權人於質權設定後為流質約定或取消流質約定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設質雙方填具「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45,異動類別選項5或6),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經比對無誤後,即辦理流質約定或取消流質約定之登載,並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明細表」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參加人,另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通知書(代證券所有人名冊)」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或本息兌領機構。
  1. 出質人及質權人於質權存續期間為減資/併購/收回/還本之款項歸屬約定或變更約定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同意由出質人領取指定發放年度減資/併購/收回之款項:
      1. (一)質權人填具「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45,異動類別選項7),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目通知經審核無誤後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明細表」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參加人,另編製「設質有價證券孳息領取暨減資/併購/收回之款項變更一覽表」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二、減資/併購/收回/還本之款項歸屬約定或變更約定:
      1. (一)設質雙方填具「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45,異動類別選項A、B或C),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目通知經比對無誤後,即辦理減資/併購/收回/還本之款項歸屬約定或變更之登載,並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明細表」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參加人,另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通知書(代證券所有人名冊)」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或本息兌領機構。
      4. (四)設質雙方約定減資/併購/收回之款項由質權人領取或由股務單位留存保管,於有價證券停止過戶後始辦理本項作業,如就該次發放之款項同時變更由出質人領取者,需先依前款規定辦理後,再辦理本款作業。
  1. 出質人於質權存續期間取得之股票股利且留存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帳,依法律規定應由質權人領取者,質權人得依下列程序請求發行人交付之:
    1. 一、質權人填具「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檢具印鑑核驗證明向發行人申請辦理。
    2. 二、發行人得操作「設質交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66)列印「設質交付資料查詢單」,查詢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情形。
    3. 三、發行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47)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前款轉帳通知經審核無誤後,將該股票股利由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帳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5. 五、發行人得操作「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48),列印「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資料查詢單」,查詢該筆設質孳息轉帳資料。
  1. 質權人或受託人因遺失、毀損單式存摺或單式存摺記載事項變更,向其參加人申請掛失或作廢並補(換)發單式存摺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或受託人填具「掛失解除/補發存摺/磁條重建/單式存摺掛失、作廢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質權人或受託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單式存摺掛失/作廢」交易(交易代號447)將有關之資料通知本公司後,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補發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或受託人。
第五章 帳務日結、股務及還本付息事項
  1. 參加人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相關帳簿劃撥作業後,於每日營業終了時,依下列程序辦理核帳及日結作業:
    1. 一、參加人操作「設質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64)及「單式存摺使用記錄查詢」交易(交易代號433),分別列印「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彙計表」、「單式存摺簽發記錄表」及「單式存摺註銷記錄表」,憑以與當日質權異動、單式存摺簽(補)發、註銷、掛失、作廢等相關資料進行核對。另參加人當日申請辦理實行質權作業,應彙整相關申請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彙計表」,於交易當日送交本公司備查;台北市、新北市以外地區參加人,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相關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但參加人為中央銀行者,不在此限。
    2. 二、中央銀行得操作「中央銀行融通設質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87),列印「中央銀行融通設質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金融機構向其設質之資料。
    3. 三、本公司於交易之次一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明細表」分別通知出質人、質權人及受託人之參加人。
    4. 四、參加人於接獲本公司送交之「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明細表」時,應與申請書核對,經覆核無誤後,按設質交付編號之順序妥為保管,以作為日後辦理質權解除、實行質權等其他相關作業之依據及核帳之參考。
  1. 參加人得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下列交易,查詢設質交付相關資料:
    1. 一、參加人得操作「客戶設質交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65),列印「客戶設質交付資料查詢單」,查詢其客戶之質權或出質明細資料。
    2. 二、參加人得操作「設質交付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66),列印「設質交付資料查詢單」,查詢個別設質交付編號之異動明細資料。
    3. 三、參加人得操作「設質交付轉入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67),列印「設質交付轉入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客戶設質交付轉入明細。
    4. 四、參加人得操作「單式存摺使用記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432),列印「單式存摺使用記錄明細表」,查詢所有已確認之單式存摺簽(補)發、註銷、掛失、作廢紀錄。
    5. 五、參加人得操作「單式存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434),列印「單式存摺資料查詢單」,查詢個別單式存摺之使用狀態及其設質明細資料。
  1. 參加人得操作「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46),列印「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查詢單」,查詢變更指定年度孳息領取人、孳息領取約定、流質約定或取消流質約定、減資/併購/收回/還本之款項歸屬約定或變更約定及質權人於質權存續期間遇發行人減資/併購/收回之款項而同意由出質人領取等相關作業異動情形。
  1. 本公司每日彙總參加人編製之相關報表,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通知書(代證券所有人名冊)」,依出質人、質權人、設質數額、孳息約定、流質約定、減資/併購/收回/還本之款項歸屬約定等事項及其異動資料,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但設質之標的為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非本公司登錄之國際債券、外國債券者,不在此限。
  1. 經完成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之有價證券,遇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或還本付息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以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本公司登錄之國際債券為設質標的者:本公司依業務操作辦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載明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孳息歸屬及款項劃撥帳號等資料,送交發行人或本息兌領機構,由該等機構將本息撥入出質人或質權人之款項劃撥帳戶。設質標的為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公債者,本公司另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送交本息兌領機構。
    2. 二、以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者:本公司除依業務操作辦法第九十條規定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外,另編製「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質權設定設質交付名冊」,載明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孳息歸屬及款項劃撥帳號等資料,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憑以辦理孳息發放作業。
    3. 三、金融機構以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向中央銀行融通辦理質權設定者:
      1. (一)本公司依第一款規定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送交本息兌領機構時,名冊上不記載出質人及質權人款項劃撥帳號,惟屬公務保證兼日間透支融通者,另於名冊註記公務保證狀態。
      2. (二)本息兌領機構依本公司送交之名冊,將應付款項予以留存,俟金融機構或中央銀行檢具他方之同意證明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有效文件,始辦理款項撥付。
    4. 四、質物為質權餘額交付信託轉帳之有價證券者:
      1. (一)本公司於證券或債券所有人名冊之信託財產專戶為設質註記,於「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質權設定設質交付名冊」載明信託財產專戶帳號並為信託註記。
      2. (二)質權餘額交付信託期間,孳息分配以信託契約為準,信託關係消滅後,孳息領取依原質權設定之約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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