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證券鉅額買賣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 證券鉅額買賣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一0一條規定訂定之。
  1. 參加人申報有價證券鉅額賣出,得操作「證券圈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152)辦理圈存。
  2. 參加人取消申報賣出或申報賣出未成交時,得操作「證券解圈」交易(交易代號 153)辦理解圈,未通知者,本公司於當日結帳後辦理解圈。
  3. 參加人得操作「證券圈存、解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77),查詢當日圈存及解圈資料。
  1. 鉅額買賣劃撥轉帳作業依照證券集中市場普通交割之買賣,或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等價成交系統股票結算交割方式辦理。
  2. 參加人得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操作「鉅額、拍賣/一般標購、證金/天然災害標購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76)查詢前一日之鉅額買賣交易明細資料。
  1. 參加人申請上市(櫃)證券鉅額買賣更正帳號、申報錯帳及錯帳處理、申報違約及違約處理時,應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章則辦理;本公司於接獲證券商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後,依本公司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相關帳簿劃撥作業。
  1. 質權人採鉅額方式自行拍賣以帳簿劃撥設質之有價證券,其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 (刪除)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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