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轉換公司債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9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90019166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第1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1. 發行人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轉換公司債轉換/贖回/賣回/收回帳簿劃撥作業。
第二章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買賣斷方式議價買賣轉換公司債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賣方得於成交日、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任一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0:買賣斷)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轉換公司債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4. 四、參加人得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或「議價買進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入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6),查詢議價買賣申請轉出/轉入資料。
    5. 五、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轉換公司債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賣方於成交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列印「議價買賣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轉撥情形查詢單」,查詢櫃買中心成交資料傳送情形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尚未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附條件撥轉通知」交易(交易代號225,交易類別1:附條件賣出)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先行辦理該轉換公司債之控管。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經比對賣方參加人之通知無誤後,將轉換公司債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2. (二)櫃買中心已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1:附條件賣出)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轉換公司債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參加人得操作「議價附條件賣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9)或「議價附條件買進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8),查詢附條件賣出/買進相關資料。
    4. 四、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5. 五、依第二款規定辦理轉帳之轉換公司債,除客戶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匯撥作業外,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或解約前不得動用。
  1. 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間辦理客戶附條件買賣轉換公司債之餘額撥轉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於證券商或保管機構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證券商或保管機構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5:附條件撥轉)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證券商或保管機構通知,即辦理轉帳,並辦理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附條件買賣轉換公司債到期或解約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原買方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原買方參加人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列印「議價買賣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轉撥情形查詢單」,查詢櫃檯中心成交資料傳送情形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尚未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附條件撥轉通知」交易(交易代號225,交易類別2:附條件賣還)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經比對原買方參加人之通知無誤後,將轉換公司債自原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原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2. (二)櫃買中心已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2:附條件賣還)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原買方參加人通知與櫃檯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轉換公司債自原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原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參加人得操作「議價附條件賣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9)或「議價附條件買進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8),查詢到期或解約資料。
    4. 四、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辦理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下午五時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賣方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0:資產交換)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轉換公司債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4. 四、參加人得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或「議價買進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入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6),查詢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申請轉出/轉入資料。
    5. 五、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第三章 轉換/贖回/賣回/收回作業
第一節 自由轉換/贖回/賣回作業
  1. 發行人辦理轉換公司債轉換/贖回/賣回或暫停轉換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之時間,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以電子方式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1. 一、於開始轉換或暫停轉換日前四個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開始轉換期間、轉換價格或暫停轉換期間通知本公司。
    2. 二、於開始辦理贖回/賣回或調整轉換價格前,將贖回/賣回期間或調整後轉換價格通知本公司。
  1. 集中保管之轉換公司債債券持有人,得於發行人訂定之指定期間內,至參加人處申請辦理轉換公司債轉換/贖回/賣回帳簿劃撥作業;參加人為該轉換公司債之發行人者,其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客戶,應洽該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1. 參加人客戶申請時,需於參加人處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參加人為該轉換公司債之發行人者,則需蓋妥發行人指定之印鑑。
  1. 參加人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0:轉(交)換或1:買回/贖回/賣回),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債券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轉(交)換公司債轉(交)換名冊」或「轉(交)換公司債贖回/賣回名冊」,並計算債券持有人申請轉換債券之可轉換股數等資料,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條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參加人客戶提供之資料倘未齊備或有其他疑義時,由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逕洽參加人客戶辦理補正。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通知第十二條第二款可轉換股數等資料複核無誤,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轉換後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交付期限日一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登錄轉換後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發行數額,並撥入債券持有人原辦理轉換申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2. 發行人辦理轉換公司債轉換作業以庫藏股票交付者,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將可轉換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並通知本公司。
  3. 非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轉換公司債轉換作業以發行新股交付者,應先完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後,檢附完成公司登記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向本公司申請無實體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通知第十二條第二款可轉換股數等資料複核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本公司依其通知調整可轉換股數等資料後,再將修正後資料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前條程序辦理。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因參加人客戶申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須退還轉換公司債之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時,除依前條程序辦理外,並由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填具「存券領回代轉作業退回通知書(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檢附之名冊等相關文件交本公司;本公司核對無誤後,將該證券撥回原申請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第二節 強制轉換作業
  1. 發行人依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條件下進行強制轉換時,本公司依發行人辦理帳簿劃撥轉換通知,於公告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或發行人公告轉換基準日,就債券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計算可轉換股數,並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三個營業日內,送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轉換作業。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屬設質部分則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原有價證券業經轉換之相關訊息。屬提存部分,本公司編製「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有價證券業經轉換之相關訊息。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條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可轉換股數及登錄專戶等資料,複核可轉換股數等資料無誤,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轉換後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交付期限日一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登錄轉換後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發行數額,並撥入債券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及設質部分,將於劃撥入帳後續予扣押、禁止處分及設質。屬設質部分,本公司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屬提存部分,將於撥入法院提存帳戶後續充為提存標的,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
  2. 發行人辦理轉換公司債轉換作業以庫藏股票交付者,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將可轉換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並通知本公司。
  3. 非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轉換公司債強制轉換作業以發行新股交付者,應先完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後,檢附完成公司登記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向本公司申請無實體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第三節 收回作業
  1. 發行人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收回轉換公司債時,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於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或發行人公告收回基準日就債券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三營業日內,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收回作業。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原扣押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屬主管機關禁止處分部分,本公司除通知該主管機關原禁止處分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外,並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禁止處分相關訊息。屬提存部分,本公司編製「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資料等,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條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及登錄專戶資料,將發放之現金交付債券持有人,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設質及提存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後續現金發放作業:
    1. 一、屬扣押及禁止處分部分,將現金予以留存,俟該等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2. 二、屬設質部分,依「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之收回款項歸屬約定,將現金交付約定領取人;無收回款項歸屬約定者,將現金予以留存,俟出質人或質權人提示相關文件辦理後續作業。
    3. 三、屬提存部分,依「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將現金撥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第四章 註銷作業
  1. 發行人註銷其發行之轉換公司債時,需於參加人處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
  1. 參加人審核發行人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7:轉(交)換債註銷),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申請書一聯由發行人收執,一聯由參加人併同核符後之「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自行留存。
  1. 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註銷名冊」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條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應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第五章 附則
  1.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未轉換普通股前,於發行人公告除權(息)時,本公司將比照一般股票處理之。
  2.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普通股時,保管劃撥帳戶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本公司依目前股票舊票換新票之方式,向發行人辦理轉換為普通股。
  3. 本公司於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普通股時,在保管劃撥帳戶作適當轉換作業。
  1. 本公司於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編製債券持有人名冊送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1. 本公司於轉換公司債到期,或發行人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辦理贖回/賣回/收回時,得依發行人指定之基準日提供債券持有人名冊。
  1. 本公司辦理轉換公司債轉換/贖回/賣回/收回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向發行人計收費用。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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