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11000018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111年1月4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要點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1. 投資人本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以下稱申請人)或其受託人申請查詢其本人、被繼承人之開戶參加人明細資料、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異動與餘額資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親自至任一開戶參加人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簽蓋開戶原留印鑑,並檢具附表所列相關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須另檢具簽蓋開戶原留印鑑之委託書正本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 二、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並檢具附表所列相關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另須檢具委託書正本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3. 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以郵寄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於簽章欄加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式樣,並檢具附表所列相關證明文件。遺產管理人為政府相關機構者,應發函檢具法院相關證明文件。
    4. 四、投資人本人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請者,應使用自然人憑證、證券商網路下單憑證、網路銀行憑證、晶片金融卡、證券暨期貨共用憑證、工商憑證等任一憑證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WFidO)辦理,並於本系統填具申請書及告知聲明。
    5. 五、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請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須上傳內政部網站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經本公司至內政部網站進行驗證或下載作業,或至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下載親屬關係資料並同意傳送至本公司,於確認申請人與查詢對象之法律關係且具備申請資格後受理。
    6. 六、繼承人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請被繼承人資料者,除依第四款規定辦理外,另須上傳內政部網站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或輸入內政部繼承案件戶籍謄本之案件編號及授權碼,經本公司至內政部網站進行驗證或下載作業,確認申請人與查詢對象之法律關係且具備申請資格後受理。
  2. 申請人應檢具之文件,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有其他符合法律規定之情形,由本公司視個案審核。
  1. 申請人或其受託人係透過參加人申請查詢資料時,參加人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所檢具之文件及印鑑,經核對無誤後於申請書簽章確認並簽蓋參加人原留印鑑,於次一營業日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
  1. 申請人或其受託人應依本公司所訂之繳費方式繳交查詢費用。
  2. 本公司審核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發現有錯誤、遺漏或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而申請人或其受託人逾期不予補正,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已繳費用不予退回。
  3. 投資人本人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請者,應於申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交查詢費用;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投資人集保資料查詢系統」申請者,應於本公司發送簡訊通知申請人繳費翌日起十五日內繳交查詢費用。如有逾期,該項申請即為失效。
  4. 本公司確認查詢費用繳交無誤後,檢具查詢資料及統一發票,依申請書所勾選之方式交付之。
  1. 申請人或其受託人申請查詢,有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得拒絕之:
    1.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2.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3. 三、妨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2. 本公司受理查詢申請,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駁回及延長時,應書面敘明原因通知申請人或其受託人。
  1. 債務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監督人或管理人、地方法院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查詢債務人相關資料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債務人:應檢具文件及作業程序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辦理。
    2. 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總機構發函檢具債務人清冊、債務人前置協商申請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債務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向本公司申請。
    3. 三、監督人或管理人:發函檢具債務人清冊、法院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本公司申請。
    4. 四、地方法院:發函檢具債務人資料或檢具債務人清冊向本公司查詢,並通知債務人向本公司繳付查詢費用。
    5. 五、本公司確認第二款至第四款相關查詢費用繳納後,發函檢具查詢資料及統一發票,交付申請人。
  1. (刪除)
  1. 推薦證券商或造市商申請提供其造市專戶餘額資料予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應填具「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造市商申請查詢/終止查詢餘額資料申請書」,簽蓋參加人原留印鑑後送交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核對參加人原留印鑑及審核申請書無誤後,於申請書上蓋驗印章,再將申請查詢之資料以電子傳輸或其他方式交付櫃買中心。
  1. 發行人為核發股票投資抵減稅額證明予股東,向本公司申請提供證券所有人持股資料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函檢具符合投資抵減稅額資格之股東資料,向本公司申請。
    2. 二、發行人應依本公司所訂之繳費方式繳交查詢作業處理費用,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後,依發行人來函提供前款股東於指定期間之集中保管帳戶交易明細與餘額資料,交付發行人憑以核發「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1. 外部單位依其他法令查詢指定之相關資料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以書函方式查詢時,應敘明查詢之法令依據及欲查詢之相關內容。
    2. 二、以電子方式查詢時,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辦理。
  1. 依本要點申請查詢資料應繳交相關費用,其收費標準如下:
    1. 一、申請人查詢本人資料
      1. (一)查詢開戶參加人明細資料,每人次收費三百元。
      2. (二)查詢開戶參加人明細、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異動及餘額資料,每人次收費五百元。
      3. (三)至參加人申請查詢資料者,另加收作業處理費一百元。
    2. 二、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開戶參加人明細資料、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異動及餘額資料,每人次收費三百元。至參加人申請查詢資料者,另加收作業處理費一百元。
    3. 三、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查詢債務人資料者,或(中)低收入戶,每人次收費一百元。
    4. 四、申請人本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透過網際網路申請查詢開戶參加人明細資料、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異動及餘額資料者,每人次收費三百元。
    5. 五、推薦證券商或造市商申請提供其造市專戶之興櫃股票、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或其他經櫃檯中心核准商品之餘額資料予櫃檯中心,查詢資訊傳輸費依商品別計收,第一項商品每月計收一千五百元,每增加一項商品加收五百元,每月收費上限為三千元。查詢期間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本公司於每月初彙整上月份傳輸資料情形,通知各證券商或造市商繳付查詢資訊傳輸費。
    6. 六、發行人為核發股票投資抵減稅額證明予股東,向本公司申請提供證券所有人持股資料,每人次收費五百元。
    7. 七、法院查詢債務人或訴訟當事人資料
      1. (一)民事執行處以電子方式查詢債務人資料者,每人次向執行債權人收費三百元。
      2. (二)民事法院以書函方式查詢當事人資料者,向原告或上訴人收費,費率依本條第一款收費標準辦理。
      3. (三)民事執行處及民事法院依職權調查或訴訟救助案件查詢者,免收費用,惟應敘明事由以書函方式辦理。
  2. 前項查詢屬申請人應繳交費用者,如查詢結果列印之報表過多,本公司得經申請人同意改以燒錄光碟交付。
  3. 第一收費之繳費方式應依「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繳費方式」辦理(附件)。
  1. 申請人或其受託人、外部單位對本公司提供之資料,應限於其請求提供之用途,不得移作他用;如因而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依法負責。
  1.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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