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換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之一、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1. 發行人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交換債券標的證券交換帳簿劃撥作業。
第二章 開戶及資料建檔作業
  1. 相關單位為辦理交換債券之交換標的證券帳簿劃撥及交換等作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開戶:
    1. 一、交換債券為中央政府交換公債
      1. (一)財政部向本公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2. (二)公股事業主管機關或股權管理機關向財政部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戶別41)。
      3. (三)債券持有人向其往來參加人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2. 二、交換債券為前款以外之債券
      1. (一)發行人向本公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2. (二)債券持有人向其往來參加人開設保管劃撥帳戶。
  1. 發行人發行交換債券,應將下列事項通知本公司辦理發行資料建檔作業:
    1. 一、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文件(中央政府交換公債除外)。
    2. 二、發行條件及公告或發行辦法。
    3. 三、交換價格。
    4. 四、交換及停止交換之期間。
    5. 五、贖回/賣回之期間。
    6. 六、其他交換必要事項。
  2. 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之時間及方式將前項各款事項通知本公司:
    1. 一、於發行前以書面將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通知本公司。
    2. 二、於開始交換或停止交換日前四個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以電子方式將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通知本公司。
    3. 三、於開始辦理贖回/賣回或調整交換價格前,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以電子方式將贖回/賣回期間或調整後之交換價格通知本公司。
第三章 標的證券帳簿劃撥及保管作業
  1. 交換債券發行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交換標的證券帳簿劃撥及保管作業:
    1. 一、發行人為財政部者,公股事業主管機關或股權管理機關得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將標的證券轉帳至其開設於財政部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發行人非財政部者,發行人應向其往來參加人或標的證券發行人申請將標的證券轉帳至其開設於本公司之保管劃撥帳戶,屬緩課股票者,並應為緩課之註記。
    3. 三、發行人於標的證券保管期間,除債券持有人申請辦理交換或賣回或發行人因收回/贖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事者外,不得辦理標的證券之匯撥及質權設定。
第四章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買賣斷方式議價買賣交換公司債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賣方得於成交日、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任一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0:買賣斷)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交換公司債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4. 四、參加人得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或「議價買進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入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6),查詢議價買賣申請轉出/轉入資料。
    5. 五、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交換公司債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賣方於成交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列印「議價買賣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轉撥情形查詢單」,查詢櫃買中心成交資料傳送情形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尚未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附條件撥轉通知」交易(交易代號225,交易類別1:附條件賣出)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先行辦理該交換公司債之控管。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經比對賣方參加人之通知無誤後,將交換公司債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2. (二)櫃買中心已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1:附條件賣出)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交換公司債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參加人得操作「議價附條件賣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9)或「議價附條件買進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8),查詢附條件賣出/買進相關資料。
    4. 四、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5. 五、依第二款規定辦理轉帳之交換公司債,除客戶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匯撥作業外,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或解約前不得動用。
  1. 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間辦理客戶附條件買賣交換公司債之餘額撥轉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於證券商或保管機構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存印鑑,由證券商或保管機構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5:附條件撥轉)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證券商或保管機構通知,即辦理轉帳,並辦理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附條件買賣交換公司債到期或解約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原買方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印鑑,由原買方參加人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列印「議價買賣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轉撥情形查詢單」,查詢櫃買中心成交資料傳送情形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尚未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附條件撥轉通知」交易(交易代號225,交易類別2:附條件賣還)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經比對原買方參加人之通知無誤後,將交換公司債自原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原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2. (二)櫃買中心已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2:附條件賣還)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原買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交換公司債自原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原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參加人得操作「議價附條件賣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9)或「議價附條件買進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8),查詢到期或解約資料。
    4. 四、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1.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辦理交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下午五時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賣方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0:資產交換)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交換公司債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4. 四、參加人得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或「議價買進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入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6),查詢交換公司債資產交換申請轉出/轉入資料。
    5. 五、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第五章 交換/贖回/賣回/收回作業
第一節 交換/贖回/賣回作業
  1. 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中央政府交換公債交換作業:
    1. 一、中央銀行將債券持有人經由清算銀行申請交換轉帳之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中央銀行交換轉帳資料,比對申請交換轉帳資料無誤後,即自財政部保管劃撥帳戶將標的證券轉帳至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及通知財政部與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並將交換轉帳資料通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3. 三、本公司辦理標的證券交換作業,發現財政部保管劃撥帳戶之標的證券不足交換時,本公司即全數不予轉帳,並通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4. 四、清算銀行於本公司完成標的證券轉帳後,發現錯誤需辦理更正轉帳時,應通知中央銀行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自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將該標的證券轉帳至財政部保管劃撥帳戶,及通知財政部與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並將轉帳資料通知中央銀行;債券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不足者,本公司即全數不予更正轉帳並通知中央銀行。
    5. 五、參加人得於債券持有人申請交換日及清算銀行通知更正退回日,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查詢標的證券轉帳資料。
  1. 中央政府交換公債以外之交換債券未保管於本公司者,依下列程序辦理該債券交換作業:
    1. 一、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債券持有人申請交換作業,經核對交換資料無誤後應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操作「交換有價證券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59)將標的證券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標的證券屬緩課股票者,發行人操作前揭交易前應先通知標的證券發行人,取消緩課註記。
    2. 二、本公司審核前款轉帳資料無誤後,將標的證券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至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3. 三、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查詢標的證券轉帳資料。
  1. 中央政府交換公債以外之交換債券保管於本公司者,依下列程序辦理該債券交換作業:
    1.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交換期間持證券存摺並檢附「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2. 二、參加人審核債券持有人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0:轉(交)換),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操作「存券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4),列印「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與前款申請書核符後自行留存。
    3. 三、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扣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或登錄帳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轉(交)換公司債轉(交)換名冊」,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4. 四、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款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5. 五、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核對債券持有人申請資料後,遇有未齊備或其他疑義時,應逕洽債券持有人辦理補正,申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需退還申請資料時,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檢附「存券領回代轉作業退回通知書(代傳票)」,並於原交換名冊上註明債券持有人資料後,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本公司。
    6. 六、本公司核對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退回之資料無誤後,辦理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入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7. 七、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核對債券持有人申請資料無誤後,應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操作「交換有價證券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59)將標的證券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標的證券屬緩課股票者,發行人操作前揭交易前應先通知標的證券發行人,取消緩課註記。
    8. 八、本公司接獲前款轉帳資料比對債券持有人申請交換資料無誤後,將標的證券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至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9. 九、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查詢標的證券轉帳資料。
  1. 交換債券保管於本公司者,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該債券之贖回/賣回作業:
    1.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贖回/賣回期間持證券存摺並檢附「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往來參加人申請帳簿劃撥贖回/賣回作業。
    2. 二、參加人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1:買回/贖回/賣回),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操作「存券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4),列印「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與前款申請書核符後自行留存。
    3. 三、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扣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或登錄帳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轉(交)換公司債贖回/賣回名冊」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4. 四、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款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5. 五、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核對債券持有人申請資料後,遇有未齊備或其他疑義時,應逕洽債券持有人辦理補正;申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需退還申請資料時,比照第十三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程序辦理。
第二節 收回作業
  1. 財政部依發行條件收回中央政府交換公債時,應將收回之資料通知本公司配合辦理交換轉帳之控管及標的證券帳簿劃撥作業。
  1. 交換債券保管於本公司者,發行人依發行條件收回交換債券時,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收回作業:
    1. 一、發行人應將收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於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或發行人公告收回基準日,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三個營業日內,交付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收回作業,本公司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原扣押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屬主管機關禁止處分部分,本公司除通知該主管機關原禁止處分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外,並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禁止處分相關訊息。屬提存部分,本公司編製「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
    3. 三、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及登錄專戶資料,將發放之現金交付債券持有人,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設質及提存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後續現金發放作業:
      1. (一)屬扣押及禁止處分部分,將現金予以留存,俟該等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2. (二)屬設質部分,依「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之收回款項歸屬約定,將現金交付約定領取人;無收回款項歸屬約定者,將現金予以留存,俟出質人或質權人提示相關文件辦理後續作業。
      3. (三)屬提存部分,依「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將現金撥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4. 四、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第二款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第六章 註銷作業
  1. 發行人註銷其發行之交換債券時,需於參加人處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
  1. 參加人審核發行人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7:轉(交)換債註銷),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操作「存券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4),列印「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與前條申請書核符後自行留存。
  1. 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辦理扣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或登錄帳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註銷名冊」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條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應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第七章 附則
  1. 本公司辦理交換債券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計收費用。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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