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7429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自112年4月17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九、第八十條之八、第八十條之九、第九十一條之四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
  1. 參加人依下列程序辦理受託人保管劃撥帳戶之開戶及資料建檔作業:
    1. 一、受託人於參加人處依契約別、遺囑別或公益信託別開設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稱信託專戶):
      1. (一)受託人填具「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申請書」及「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並檢具信託契約影本(受託人為信託業時檢具簡式約款)及稅務機關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等相關資料,向參加人申請開設信託專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辦理遺囑信託,申請開設信託專戶時,信託契約影本得以公證遺囑正本代之(公證屬民間公證人所為者,應徵提公證人有權公證之相關證明)。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 1.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帳號、戶別(證券商戶別02、發行人戶別43)、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基本資料及戶名(戶名為稅務機關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公益信託者無需操作此交易),輸入帳號及「○○○受○○○信託專戶」之戶名。保管標的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輸入之戶名為「○○○受託保管○○公司○○○員工有(無)表決權,有(無)股利分配權之限制型股票信託專戶」。
        2. 2.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1: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
        3. 3.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3:新增)輸入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等名稱、出生或設立日期與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4. 4.操作「信託專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41),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2. 二、受託人為信託業於參加人處依業務別開設綜合信託專戶(以下稱綜合信託專戶):受託人為信託業依業務別開設綜合信託專戶時(如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等集合性質信託資金),受託人及參加人依前款第一目、第二目之1及之2作業方式辦理,惟參加人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等專案核准者無需操作此交易)時,輸入之戶名為「○○○綜合信託專戶」。保管標的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輸入之戶名為「○○○受託保管○○公司員工有(無)表決權,有(無)股利分配權之限制型股票信託專戶」。
    3. 三、受託人為信託業向本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
      1. (一)受託人需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成為參加人,受託人為保管機構,且已成為本公司參加人者得不另行簽約。
      2. (二)受託人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依第一款之作業方式,依契約別、遺囑別或公益信託別開設信託專戶(戶別90)或依前款之作業方式,依業務別開設綜合信託專戶(戶別90,共同信託基金及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戶別為30),完成相關帳戶開設後,檢具相關資料向證券商申請開設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3. (三)證券商審核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 1、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輸入帳號、戶別(戶別91,共同信託基金及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戶別為31)、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基本資料及戶名(戶名為稅捐機關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2. 2、操作「信託相關資料建檔調整」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1: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
    4. 四、受託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另檢具同意書委由一人代表辦理開戶及相關權利之行使。
  1. 參加人依下列程序辦理受託人保管劃撥帳戶之開戶資料變更作業:
    1. 一、受託人申請基本資料變更時,應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向參加人申請,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146),辦理受託人基本資料變更。
    2. 二、受託人申請信託關係人基本資料或身分別變更、信託關係人新增或刪除時,應填具「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並檢具異動文件(函文或信託契約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受託人代表人變更時,應另檢具信託契約影本及同意書。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由委託人變更為非委託人,或受益人死亡且該受益人享有未領受信託利益而辦理受益人變更時,應另檢具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3. 三、參加人審核無誤後,依處理類別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4:變更或處理類別3:新增或處理類別5:刪除),辦理信託關係人資料變更,另操作「信託專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41),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第二章 信託有價證券送存及轉帳作業
  1. 參加人依下列程序辦理信託有價證券之送存作業:
    1. 一、受託人檢具已向發行人辦妥信託登記之有價證券向證券商申請送存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2. 二、證券商審核無誤後,操作「現券送存」交易(交易代號110)或「連號現券送存」交易(交易代號214)、輸入送存帳號、證券代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另操作「存券異動彙計結帳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64)及「送存清冊列印」交易(交易代號241),列印現券送存彙計結帳查詢單及送存清冊,連同已辦妥信託登記之有價證券送交本公司核點。
    3. 三、本公司核點無誤後,將有價證券送往發行人辦理銷除前手,並由發行人塗銷原信託登記。
  1. 參加人依下列程序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信託轉帳作業:
    1. 一、委託人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及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具信託契約或遺囑影本及稅務機關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受益人為委託人時免附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信託轉帳。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且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參加人另應輸入緩課/緩繳類別。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且信託利益之受益人非委託人者,參加人應操作「取消緩課及緩繳註記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4)後始得辦理,事後並應向稅捐機關通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事宜。
    3. 三、本公司確認轉入帳戶屬信託專戶且轉出帳戶為信託專戶之委託人所有,或轉入帳戶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本公司仍為限制之註記。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且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本公司確認受益人為委託人,且轉入帳戶非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
  1. 受託人非本公司參加人,其買賣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本公司依現行一般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方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2. 受託人為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其買賣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辦理。
  3. 受託人為前項以外之參加人,其買賣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之九之規定辦理後,買進部分,再由證券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或操作「保管機構客戶買進撥轉」交易(交易代號134),將該證券撥入受託人之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1. 委託人變更受託人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原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具變更相關資料向參加人申請轉帳。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且轉入帳戶為新受託人所有,即辦理轉帳。
  1. 信託利益分配或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參加人申請將其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之有價證券撥入受益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員工擇定延緩繳納所得稅者,受託人應申請撥入員工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或「信託批次轉帳傳檔/清檔設定」交易(交易代號544),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參加人應操作「限制轉讓配發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606),或操作「限制轉讓配發/交付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06S)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解除限制註記後,始得辦理。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但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者,應確認轉入帳戶為委託人所有:
      1. (一)參加人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者,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信託專戶且轉入帳戶為受益人所有,或轉出帳戶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
      2. (二)參加人操作「信託批次轉帳傳檔/清檔設定」交易(交易代號544)者,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綜合信託專戶,於次一營業日辦理轉帳。
  2. 前項第一款之受託人應於股票撥入員工之一般保管帳戶後,通知發行人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規定,辦理員工緩繳股票之維護事宜。
  1. 信託關係不存在、無效、解除或撤銷等原因時,受託人與委託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具信託關係消滅相關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轉帳。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且轉入帳戶為委託人所有,即辦理轉帳。
  1. 受託人因其他原因辦理其與非受益人或非委託人之第三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具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轉帳。申請轉帳之標的為上市有價證券且超過一成交單位時,應另檢具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者,參加人應操作「取消緩課及緩繳註記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4)後始得辦理,事後並應向稅捐機關通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事宜。
    3. 三、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且轉入帳戶為第三人所有,即辦理轉帳。
  2. 受託人因發行人依發行辦法收回/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其與發行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具發行人收回/收買之通知文件,向參加人申請轉帳。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且轉入帳戶為發行人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即辦理轉帳,本公司仍為限制之註記。
  1. 受託人辦理其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參加人申請將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之有價證券撥入其開設之其他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確認轉出及轉入帳戶均為信託專戶,且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代表人身分證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均相符;轉出及轉入帳戶之一為綜合信託專戶或信託專戶且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相符,即辦理轉帳。
第三章 股務事項
  1. 本公司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私募之股票、轉換公司債等權益證券信託轉帳作業後,就非發行人申請信託轉帳部分編製私募權益證券信託轉帳通知書於次一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1. 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之有價證券,遇發行人為召開股東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所公告之停止過戶或還本付息時,本公司以受託人代表人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歸戶彙總併同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交付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或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交付本息兌領機構。
第四章 附則
  1. 受託人於本項作業實施前,已向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辦理信託相關作業者,其資料補正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非本公司參加人並將有價證券留存證券商之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者: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向證券商申請辦理信託註記與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2. (二)證券商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1: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或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2. 二、受託人為本公司參加人並將有價證券撥入其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者: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具證券存摺,向證券商申請將原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撥入其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2. (二)證券商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為受託人所有且轉入帳戶為其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
  1. 證券商與信託業辦理買賣交割等資料傳送,得依本公司參加人與保管機構間辦理買賣交割資料傳送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 本公司依本配合事項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計收費用。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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