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104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110年開始實施(中華民國108 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0738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認可之相關事宜,由本公會負責辦理。
第二章 資格測驗
  1. 本辦法之資格測驗包括「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員(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及「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
  2. 前項「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及「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除每年舉行三次筆試外,本公會並得視需要,舉行不定期之筆試,「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得以電腦應試方式為之。
  3. 第一項「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除每年舉行二次筆試外,並得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申請,舉行不定期之筆試。
  4. 第二項修正將每年筆試舉行四次改為三次,為顧及修正前考生權益,修正條文自一百一十年開始實施。
  1. 參加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2.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3. 三、經投信投顧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4. 四、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1. 參加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三、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4. 四、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5. 五、現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在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生效前,已辦理登記者。
    6. 六、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者。
  1.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應試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英文應試,惟選擇參加英文應試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外國人。
    2. 二、港澳地區居民。
    3. 三、中華民國國籍具有雙重國籍者。
  1.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應試科目包含專業科目及共同科目二項,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參加並取得各專業科目合格成績及共同科目合格證明者,可於各科目合格效力期間內向本會委託機構申請核發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書。
  2. 前項專業科目及其測驗題型如下:
    1. 一、專業科目:
      1. (一)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試題範圍含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單卷總分 100分)。
      2. (二)投資學(單卷總分 100分)。
      3. (三)會計及財務分析(單卷總分 100分),配分比例建議如附件一。
      4. (四)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單卷總分 100分),配分比例建議如附件一。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專業科目「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或「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專業科目「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含產業經濟)」之合格成績者,可互為抵免。
    2. 二、測驗題型:分為選擇題與申論題二類,其中選擇題佔七十分、申論題或計算題佔三十分,申論題或計算題題數為三題。
  3. 第一項共同科目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除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前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外,其後測驗應包括本科目,測驗合格者即核發證明,其效力並自測驗合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1. 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應試科目包含專業科目及共同科目二項,參加並取得該二項測驗合格證明者,始由本會委託機構核發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
  2. 前項專業科目及其測驗題型、各科目題數、得減免應試科目之條件如下:
    1. 一、專業科目:
      1. (一)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2. (二)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3. (三)投信投顧相關法規(試題範圍含相關自律規範)。
    2. 二、測驗題型:為選擇題。
    3. 三、各科目題數:
      1. (一)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五十題。
      2. (二)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五十題。
      3. (三)投信投顧相關法規:五十題。
    4. 四、得減免應試科目之條件:
      1. (一)以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之資格報考者,免參加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科目測驗。
      2. (二)參加第一款第三目之投信投顧相關法規之單科測驗合格者,檢具其合格證明,得免參加該科目測驗。
  3. 第一科共同科目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除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前舉辦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外,其後測驗應包括本科目,測驗合格者即核發證明,其效力並自測驗合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4. 依本辦法取得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之投信投顧相關法規之單科測驗合格者,其於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合格證明後,得申請核發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
  1.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之應試專業科目為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相關自律規範),測驗題型為五十題選擇題,以及共同科目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1. 各測驗之及格標準:
    1. 一、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採科別及格制,第七條第二項之專業科目測驗之各科應試成績,應以各達六十分為及格,其效力並自測驗日起二年內有效。
    2. 二、投信投顧業務員以專業科目三科總成績二百一十分以上為及格,惟其中有一科成績低於五十分者,即屬不及格。
    3. 三、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應達七十分為及格。
  2. 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測驗合格僅參加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應試科目測驗之人員,及依第六條參加第九條應試科目測驗之人員,其測驗成績各科應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
第三章 資格認可
  1. 本辦法之資格認可,適用於本會會員辦理人員登錄;非會員辦理人員甄選進用之用途。
  1. 本會會員為其員工或非會員因人員甄選進用資格之需要申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者,以在國外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二年以上從事證券相關工作經驗,並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法規及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之測驗合格者為限。
  1. 申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應檢具下列書件:
    1. 一、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申請表(詳如附件二)。
    2. 二、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測驗合格之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影本,目前審議通過與不通過者如附件三。
    3. 三、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檢定之測驗科目及其合格標準有關法規之影本。
    4. 四、由服務單位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正本。
    5. 五、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詳如附件四)。
    6. 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或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及共同科目測驗合格證明影本。
  2. 前項第二、三及四款之文件,如屬外國機構出具時,應經我國在該國駐外單位簽證;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3. 第一項第二款之文件,如為 CFA或CIIA證照者,亦可透過該機構在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或會員分會)協助向發照單位申請寄發確認函進行文件認證。
  4. 授與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之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經本公會認可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1. (刪除)
第四章 附則
  1. 參加本辦法各項測驗合格之名單於本公會網站公布之。
  1. 本辦法各項測驗由本公會委託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辦理,其委託事項及嗣後變更委託之事項,應報請金管會核備後實施。
  2. 本測驗得分區同時舉行,有關測驗日期、時間、應考科目、應考範圍、及格標準、分區方式、命題及閱卷之研議、測驗科目或資格之合格證明之核發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委由證基會於測驗簡章中訂定之。
  3. 前項測驗簡章內容之訂定及變更,由證基會於每次舉辦測驗前送交本公會報請金管會核備後實施。
  4. 本辦法之測驗及合格證明文件之製發,委託證基會,其委託及嗣後變更委託事項,應報請金管會核備後施行。
  1.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後並報請金管會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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