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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前十名或占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客戶基本資料、銷售合約,並抽核相關憑證以查明對該客戶之銷售價格及交易條件有無重大差異。並以函證或實地觀察或蒐集其他足夠證明之佐證資料等方式以了解該等客戶之營運情形、與外國發行人之關係、交易目的及交易必要性等,以評估是否有虛增盈餘情事。但因契約約定不得揭露客戶名稱或交易對象如為個人且非關係人者,得以代號為之。(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及第二上市櫃股東以持有已發行股份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得免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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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前十名或占年度進貨淨額百分之五以上供應商之基本資料及供應合約,並抽核相關憑證以查明向該供應商採購原料之價格及交易條件有無重大差異。並以函證或實地觀察或蒐集其他足夠證明之佐證資料等方式以了解該等供應商之營運情形、與外國發行人之關係、交易目的及交易必要性等,以評估進貨之真實性。(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及第二上市櫃股東以持有已發行股份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得免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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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該公司業務主管晤談以了解該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目前之商品及其用途、或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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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主要產品之主要原料每年採購量及單價,分析主要原料價格變化情形,並蒐集一般市場行情資料,比較有無重大異常情事。另就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前十名或占年度進貨淨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供應商,查明並分析外國發行人對其進貨金額發生重大增減變動者是否有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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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長期供貨契約,暨有關供貨有短缺或中斷情形資料,以評估供貨契約有否重大限制條款暨貨源是否有過度集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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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與該公司業務主管晤談以了解該公司銷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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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取得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主要商品或業務之銷售分布區域,並分析銷售分布區域重大變化之原因。另就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前十名或占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客戶,查明並分析外國發行人對其銷售金額發生重大增減變動者是否有異常情事,暨評估是否有銷售集中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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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得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分析應收款項變動之合理性,說明母子公司備抵呆帳提列政策及提列之適足性評估,另對應收款項收回可能性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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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取得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分析存貨淨額變動之合理性,並說明母子公司存貨跌價損失與呆滯損失提列之適足性評估,及與同業比較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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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部門別」或「主要產品別」分析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營業毛利之變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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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取得外國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及法律意見書,以了解外國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與關係人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之合理性,暨有無非常規交易。如屬銷貨予關係人者,應取得授信政策、交易條件、款項收回、所售產品關係人後續投入生產或再銷售情形之相關資料,以了解其合理性,如未符合一般交易常規,了解其差異原因及合理性。查閱外國發行人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內容與其行銷通路及營業收入金額等資料,以了解外國發行人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產品(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占各該年度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有無相互競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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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蒐集包括最近年度營業收入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營業項目之主要競爭對手之名稱、市場約略占有率資料、公司競爭利基,以分析該公司在主要營業地國行業之地位、未來成長性及競爭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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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與公司主管晤談,以了解其長、短期計畫之發展方向,並取得有關長、短期計畫之內部資料,以了解其目前執行情形及其對該公司之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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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蒐集該行業國內外產業報導資料,以了解該產業之現況,並分析該行業未來成長性、發展趨勢及市場未來可能之供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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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蒐集第二上市(櫃)公司所處產業並比較我國同一產業之現況,並說明該產業對我國產業發展之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