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0930001629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及第3點之附件1至附件3(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30624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要點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臺財證四字第0九一000三九0九號函規定訂定之。
  1. 承銷商之評估報告應依下列原則編製:
    1. 一、承銷商評估報告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必要時得附圖表說明,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且應兼顧時效性。
    2. 二、承銷商評估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申報(請)案件時,應採用必要之評估程序,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資料,作為撰擬評估報告之依據,並表示具體之評估意見。
    3. 三、承銷商得視申報(請)案件,委請具備專業知識之專家,進行比較分析,並本獨立公正立場出具審查意見,俾利評估。專家之審查意見僅作為承銷商出具評估報告之參考,不宜於評估報告中提及,承銷商仍應就專家之審查意見及其他所蒐集足夠適切之佐證文據綜合評估並出具具體結論,並確實負起最終之評估責任。
    4. 四、承銷商評估報告依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列入,並編製目錄、頁次。如無應行評估事項或依規定得免評估者,則在該事項之後,加註「無」或「不適用」。
  1.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時,承銷商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1.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本次申報(請)募集之種類、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是否符合「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暨本次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合理性之意見。(格式如附件一)
    2. 二、就本次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之下列各項,說明或分析其合理性、可行性及所獲致結論:
      1. (一)本次公開招募之價格訂定方式。(含本次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殖利率是否參考金融機構之利率水準、一般公司債發債成本及債信評等等)
      2. (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概況:
        1. 1.發行日及到期日。
        2. 2.發行總金額。
        3. 3.受益證券之票面利率、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期間、預估現金流量及其他受益權相關內容;資產基礎證券之票面利率、受償順位、期間及預估現金流量等。(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者,應分別說明之)
        4. 4.原債務人提前還款,受益證券受益人本金持份、受益持份分配之方法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本金、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5. 5.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或受讓資產契約及其他重要文件之事項。
        6. 6.投資風險(含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風險、信託或受讓財產原債務人提前還款風險、信託或受讓財產原債務人違約風險、信託或受讓財產過度集中風險、利率變動風險或再投資風險等)及相關避險計畫。
        7. 7.其他。
      3. (三)其他。
    3. 三、就本次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是否有「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所列之情事(格式如附件二)。
    4. 四、就本次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是否有「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所列之情事(格式如附件三)。
    5. 五、就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蒐集資料,說明或分析其可行性、合理性及所獲致結論。
  1.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