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外國發行人本次申報募集有價證券之種類、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是否符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所表示之意見(若以已發行股份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或股票者,可免敘明其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所表示之意見)。承銷商之負責人及出具評估意見之承銷部門主管應於總結意見共同簽章。
以總括申報臺灣存託憑證並分次發行者,除首次發行之總結意見應依參、一、規定辦理外,其後各分次之發行,承銷商應出具總結意見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承銷商之負責人及出具評估意見之承銷部門主管於總結意見共同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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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述明總括申報情形,前已募集與發行情形及本次預計發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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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發行人有無符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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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者,應於前二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