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股價變化異常及正當理由之認定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2月1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77613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9)中證商電字第04806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2點;並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一)符合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經證交所或櫃檯中心依規定採行處置措施者。
    2. (二)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有價證券之交易,認有異常並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
    3. (三)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
  1. 所稱「正當理由」,係指若其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季大幅成長(以八十九年六月底送件者為例,其八十八年度財務報告前揭科目須較八十七年度大幅成長且八十八年第四季須較第三季大幅成長),且經公司舉證其董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其股價炒作,並與類股比較其股價走勢尚屬正常,所募集資金亦擬用於購置固定資產、收購相同產業或生產事業之公司超過半數之股權、或轉投資子公司且該子公司取得資金之用途亦係用於固定資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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