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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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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724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附件三,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9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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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規範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之相關作業,爰制定本處理程序。
第2條
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再行銷售案件時,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承銷公告前四個營業日檢具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證券商辦理承銷契約案件申報書」(格式如附件二)及其附件,暨「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案件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三);辦理普通公司債承銷案件,如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5條之1第 3項規定,擬於本公會網站登載承銷公告替代日報刊登者,得於承銷公告前三個營業日辦理。
二、承銷案件至遲須於承銷公告前一個營業日完成承銷價格訂定。
附件一-承銷契約申報書
附件二-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申報書
附件三-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案件檢查表
第3條
(刪除)
第3-1條
承銷契約經本公會同意備查後,證券承銷商或發行人如再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申請變更原申報事項,應副知本公會,並於取得該單位核備函後,由主辦承銷商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會申報備查。
第3-2條
依本處理程序向本公會申報之書件,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4條
本程序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經金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程序中相關附表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公會理事會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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