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40000872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53266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管理股票櫃檯買賣契約第二
條、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第二條、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二上櫃契約
第二條、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及外國債券櫃檯買賣契約第二
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上櫃公司及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方式向本中心申報資訊者,及上櫃公司網站應揭露之資訊,悉依本作業辦
法辦理之。第一上櫃公司除另有規定外,依上櫃公司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
款之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
    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依法令規
    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
    上櫃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
    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二、(本款刪除)。
三、(本款刪除)。
四、營業額及自結損益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營業額資料。自願公
    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自願公告自結損益者,應於當月(季)
    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至少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年度自結
    損益資訊得延至當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
    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二項目,各季及
    年度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
    十者,應於各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
    因。
五、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每月十日
    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七、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依法
    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八、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計畫經申報生效
    或私募股款(價款)收足後於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
    表。
    募集發行或私募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
    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股票、存託憑證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
    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
    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之
    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度自
    結數資訊得延至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
    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
    債權人得賣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
    結數資料;(三)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
    續期間,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
    其具體說明。
九、「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
    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一)公
    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新就任
    或解任資料;(二)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員股權異動資料
    ;(三)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設質解質資
    料。
    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其
    名義持有股票者。
十、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依
    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十一、財務資料: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十二、上櫃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
      期限前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輸入
      異動資料。
十三、本國上櫃公司員工人數與員工福利費用之年度資訊:應於會計年度
      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
十四、上櫃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綜合損益表及會
      計師複核報告書: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十五、上櫃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份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報
      截止後一日內輸入。
十六、上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十七、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
      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
      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及取得認股權憑
      證及認購彙總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
      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取得
      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彙總情形: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
      )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
      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十八、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
      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十九、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其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兼任其他公司董事、
      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應於每
      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
      證券轉換、交換或行使認股權申報書: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
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紅利情形: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最
        近年度配發情形。
二十二、上櫃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期財務報告
        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二十三、上櫃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各期財務報告公告申
        報期限辦理。
二十四、(本款刪除)
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申報最近年度支付
        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惟前揭董事分派之員工紅利以擬議數
        申報者,應另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
二十六、上櫃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資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
        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去年度投保情形。 
二十七、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次月底前申報沖銷母子公司
        間交易後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
        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
        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且金額逾一仟萬元者,應於當
        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十五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二十八、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
二十九、第一上櫃公司之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暨外國發
        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三十、經營權異動資訊:凡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
      款規定之認定標準所述(一)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尚未有重大變
      更者,自經營權異動當季起連起一年內,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之
      自結營業項目變動資訊;(二)經營權異動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
      者,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之自結稅前淨利占股本比例資訊,並持
      續公告至已符合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款、第十二之
      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及四款情事止。
三十一、員工福利政策及權益維護措施: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後四個月內
        申報。
三十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依本
        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
        之時限申報。前開報告書內容或公司網站連結發生變更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更新資料。
三十三、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
各款之規定:
一、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二、召開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
    個營業日前向本中心申報。但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情
    事,經公告敘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
    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第一上櫃公司依其註冊
    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
    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三十一日前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
    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
    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
    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三、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營
    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四、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公告
    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向本中
    心申報,其屬現金增資者,並應於除權交易日五個營業日前,補行輸
    入其認購價格。
五、上櫃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本形成經過情形:基本資料異動或辦理資本變
    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六、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應於申報生效後一日內輸入資金運用
    計畫之計畫基本資料、計畫項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
    即時更新。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一)除辦理普通公司債外,應於董事會決議
    日起二日內,申報股東會應充分說明事項;(二)應於私募實際定價
    日起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三)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
    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
    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或私募價款繳納
    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債券發行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七、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
    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八、上櫃公司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私募
    或公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
    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公開收購(
    六)上櫃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七
    )初次上櫃或轉換新設公司上櫃(八)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
    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九、轉換公司債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異動資料:轉換公司債於初
    次上櫃、除權、轉換價格調整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終止上櫃
    時輸入。
十、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事
    項。如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
    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另應於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
    劃撥過戶前一個營業日,輸入轉讓予員工之基本資料,暨取得該股票
    之經理人與除經理人外前十大員工姓名、認購股數等彙總資料。
十一、上櫃公司股權分散表及股東會議事錄:於股東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
      輸入基本資料;(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
      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彙總資訊;(三)
      發行資料異動時應於二內輸入;(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
      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
      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
      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二)應
      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
      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四)應於收回
      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
      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報。
十四、召開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一)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
      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法人說明會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
      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
      餘至遲應於會後當日辦理。相關財務業務資訊應同時輸入中英文內
      容。(二)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申報
      首場次之資訊,並依前揭所述申報時效辦理申報。(三)凡屬國內
      自辦之法人說明會,均應於會後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
      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
      結資訊以供查閱,相關影音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其中屬當日交
      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者,尚應於會中同步提供完整之影
      音資訊供外界即時收視。
十五、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資料:應於股東常
      會後二十日內輸入,遇上開人員異動時,應於二日內申報。
十六、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
      、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
      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
      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
      檔。但第一上櫃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
      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中心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通知
      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
      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
      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十七、(本款刪除)。
十八、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符合本
      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應公告者
      ,依該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其他依上開處理準則
      規定期限內申報。
十九、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依本中心對有
      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規定申報期
      限內輸入。
二十、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一)設置或廢止功
      能性委員會;(二)成員委(選)任及異動;(三)訂定相關規程
      規則及異動;(一)至(三)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四)
      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召開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櫃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二十二、召開股東會辦理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一)應於
        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
        ;(二)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被提名人名單;(三
        )應於董事會決議後二日內、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
        會開會二十五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準,公告董事會審查結
        果、候選人名單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選人名單之理由;(四)應
        於選舉後二日內公告當選情形。
二十三、召開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之相關作業資訊:(一)應於停止變
        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案、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二
        )應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二日內公告提案內容;(三)應於董事
        會決議後二日內或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以上開日期孰前者為
        準,公告董事會審查提案之處理結果及未列入議案之理由;(四
        )應於股東常會後二日內公告決議情形。
二十四、股東會年報電子檔及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應於股
        東常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
二十五、股東會議案資訊:應於股東會召開完畢後二日內申報。
二十六、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資訊:經主管機關命令或本中心要求委託
        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於收到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二十七、依主管機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公
        告申報。
二十八、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計變
        動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前開事項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次
        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
        元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五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二
        點五替代之。
二十九、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及「子公司」,準用「對上櫃公司重大訊
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
股票上櫃公司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
開資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
者,應代其符合「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標
準之子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四款之各子公司營業額資訊。金融控股公司應依
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代子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之定期公開資訊
。
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代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母
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母公司屬外國
公司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事項,由
上櫃公司代為申報之。
第一上櫃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各項資訊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前開資訊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第一上
    櫃公司得委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理資訊申報。
二、(本款刪除)
三、第一上櫃公司於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財報資訊時,得不適用有關
    申報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相關資訊之規定。
四、(本款刪除)
第三條之一
櫃檯買賣公司債(含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
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發行人,應
依下列規定期限及本中心所定時間內將相關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債券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日前至少三
    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二、浮動利率債券之利率重設:重設後之最新計息利率應於利率重設日後
    次一營業日內申報。
三、信用評等等級之異動:應於信用評等等級變更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四、受託人、發行擔保內容或發行保證人之異動:應於決定變更後三個營
    業日內申報。
五、依既定發行計畫之還本付息作業: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七個營業日申報
    。
六、到期前提前還本、收回或贖回,或已預知公司債既定發行條件外之發
    行餘額變動:應於發行餘額變動前七個營業日申報。
七、依前款發行餘額之實際變動情形:應於發行餘額實際變動後一個營業
    日內申報。
八、發行人決定行使買回權或債權人得行使賣回權時:應依發行辦法所定
    期限內申報;發行辦法未定相關期限者,應於發行人決定買回債券之
    次一營業日內,或債權人得開始行使賣回權前至少十個營業日申報。
九、債券停止過戶期間:應於債券停止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
    申報。
十、召集債權人會議及其決議事項:應於接獲或寄發債權人會議召集通知
    後二個營業日內,及債權人會議決議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十一、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十二、債券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時:
    (一)到期終止櫃檯買賣:應於本中心公告債券終止於營業處所買賣
          後至債券到期前申報;
    (二)因到期前全數買回、贖回或其他因素還清本金並終止櫃檯買賣
          者:應於還清本金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三)已全數轉換、交換、認購普通股時終止櫃檯買賣:應於全數轉
          換、交換或認購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四)經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
          日內申報;
十三、債券由實體轉為無實體: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十四、發行未上櫃債券時,該債券之發行資料:應於債券發行後三十日內
      申報。
十五、債券轉換、交換或認購情形: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十六、轉換、交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得轉換、交換或認購為普通股事宜:
      應於得開始轉換、交換或認購日期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申報。
十七、轉換、交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實際發生首次持有人申請轉換、交換
      或認購為普通股:應於受理債權人申請當日申報。
十八、債券停止轉換、交換或認購期間:應於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之股
      票預定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申報;或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發放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或其他依法停
      止過戶日前二十個營業日申報。
十九、轉換、交換或認購價格調整事宜:應於發行人決定調整或不調整價
      格後次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二十、與債券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
      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第三條之二
櫃檯買賣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之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相關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
一、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
    櫃檯買賣日前至少一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
    前申報。
二、浮動利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率重設:重設後之最新計息利率
    應於利率重設日後次一營業日內申報。
三、依暨定發行計畫之還本付息作業: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七個營業日申報
    。
四、信用評等等級之異動:應於信用評等等級變更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五、到期前提前還本、收回或贖回,或已預知發行人既定發行條件外之發
    行餘額變動:應於發行餘額變動前七個營業日申報。
六、依前款發行餘額之實際變動情形:應於發行餘額實際變動後一個營業
    日內申報。
七、資產信託證券化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及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內容變更:
    應於決議後、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後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八、召集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及其決議事項:應於會議召集
    日十二個營業日以前以及會議決議後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九、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時:
  (一)因到期屆臨還清本金、到期前全數買回、贖回,或其他因素還清
        本金並終止櫃檯買賣者:應於接獲本中心核准終止櫃檯買賣通知
        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二)經停止或終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櫃檯買賣:應於接到本中
        心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十、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十一、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
      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十二、資產池資料:應於每次付款日後五個營業日內申報;如該月未執行
      付款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申報。
    (一)資產池類別為汽車貸款債權、房屋貸款債權、租賃債權、信用
          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債券等有價證券債權者,應申報項目
          為:
          1.受益證券還本配息概況。
          2.本金餘額。
          3.本金餘額屬性分析。
          4.利息收取。
          5.有無逾期放款及應收款歷史紀錄之帳戶。
    (二)資產池類別為企業貸款者,除上述應申報項目外,尚應申報「
          佔總貸款金額5%以上之前十大企業債權客戶」。
    (三)資產池類別為其他債權或信託受益權者,應申報項目為:
          1.受益證券還本配息概況。
          2.本金餘額。
          3.本金餘額屬性分析。
          4.利息收取。
    (四)資產池類別為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者,應申報項目為:
          1.受益證券還本配息概況。
          2.出租狀況。
          3.前十大出租客戶。
第三條之三
櫃檯買賣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相關資訊輸入
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日前
    至少三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二、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三、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時:
  (一)到期終止櫃檯買賣:應於本中心公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終止於營
        業處所買賣後至憑證到期前申報;
  (二)已全數認購普通股時終止櫃檯買賣:應於全數認購日後二個營業
        日內申報;
  (三)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而向本中心申請終止櫃
        檯買賣: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二日內申報。
四、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實際發生首次持有人申請認購普通股:應於受理持
    有人申請當日申報。
五、分離後認股權憑證認購情形: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六、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停止認購期間:應於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之股票
    預定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申報;或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發放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或其他依法停止過戶
    日前二十個營業日申報。
七、認購價格調整事宜:應於發行人決定調整或不調整價格後次一個營業
    日內申報。
八、與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第三條之四
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未於我國上櫃(市)買賣之發行人所發行之新台幣計
價外國債券,其資訊揭露事項,準用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之規定辦理。
非屬前項身分之第一上櫃(市)公司及第二上櫃(市)公司所發行之新台
幣計價外國債券,其資訊揭露事項,準用本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之五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
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依第二上櫃公司
    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但年度資料部分至遲不得
    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未
    規範而自願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者,應揭露完整財務報告且
    於臺灣存託憑證掛牌期間持續辦理,並應同時辦理公告。
二、第二上櫃公司之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應於所屬國
    或上市地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同時輸入。
三、第二上櫃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資訊:
    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一個月內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
    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中心辦理公告
    申報。
四、第二上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年報
    公告同時輸入。
五、臺灣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收盤價
    格、交易數量及我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應於
    該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收盤「當日」輸入。
六、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之兌回單位數: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
七、第二上櫃公司除以其股東持有之已發行股份於國內公開招募股票或參
    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外,其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後,(
    一)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輸入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
    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二)計畫內容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
    入更動資料;(三)應於計畫變更時及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洽請原主
    辦承銷商就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
    變更出具評估意見並辦理公告。
    第二上櫃公司於國內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
    得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
    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暨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八、第二上櫃公司發行海外股票、海外存託憑證或海外公司債者,除應於
    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
    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九、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十、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
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於經外國發行人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
    確認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二、第二上櫃公司之股本形成經過情形: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辦理資本
    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三、第二上櫃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依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之
    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申報。
四、第二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含受益人大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
    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
    業日輸入。臨時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
    至少五個營業日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
    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中心辦理公告申報。
五、第二上櫃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之公告申報:應
    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
    十二個營業日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
    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中心辦理公告申報。
六、第二上櫃公司股權或存託憑證分散表: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二十
    日內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
    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中心辦理公告申報。
七、第二上櫃公司之股東會年報及會議相關資料:依第二上櫃公司所屬國
    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其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
    申報之期限同時辦理揭露。前項股東常會年報之電子檔案,應依主管
    機關「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
    表」所訂期限內傳送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路資訊申報系統。
八、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處理程序所規定之期限內,將有關訊
    息之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額度內再發
    行、(三)減資、(四)合併、(五)公司紅利配股、(六)初次上
    櫃,及(七)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
    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十、現金增資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輸
    入現金增資申報作業之計畫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
    。
十一、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第二上櫃公司應依第三條第二項第
      十四款之規定程序辦理。
十二、外國發行人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相關資訊 :於決議買回、買回期間屆
      滿或執行完畢、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累積達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
      百分之二或在外流通單位數未逾六百萬單位時,應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輸入。
十三、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將前
開各項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內容得依所屬
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許可範圍辦理,除前項第十一款應同時輸入中英
文資料,其餘應以中文版本為主,亦可另加英文版本,且得委託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之代理人向本中心辦理申報。
第四條
凡符合第三條有關資訊,上櫃公司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中心申報。
前項資訊申報具體內容依本中心申報格式為之。
第四條之一
上櫃公司應設置公司網站,網站內容應包含利害關係人專區。
第五條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應於發現或接到本中心通知
後,應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由本中心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
管機關查詢,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如有前述情事者
,由該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負責。
股票初次上櫃公司應於上櫃掛牌日後二日內輸入下列資料:
一、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
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
    二項第三款規定之資料。
三、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資料。
四、最近一季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
    十款規定之資料。
五、本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六、最近一月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七、最近一次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第二項第十一款規
    定之資料。
八、上櫃前五年內部人股權異動資料。
九、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資料。
第六條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
錯誤申請更正者,本中心得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其錯漏如係由主
管機關、本中心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
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
即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相關違反情事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
格具重大影響性者,最高得處以一百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
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處以新台幣一
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
條或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置。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申報
之資訊如屬重大訊息者,其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
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被處以違
約金之情形,本中心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示。
第七條
本系統以保留五年份資料為原則,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
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則以計畫完成後保留三年份資料。
第八條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本中心認為必要者,得於本中心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設置專區公布相關財務彙整資訊,以提醒投資人注意
,所公布之財務資訊項目由本中心訂定之。
第九條
本作業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