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證券商增繳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1030007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2 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60145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依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得經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決議,通知證券商增繳給付結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 一、資產經法院為終局執行者。
    2. 二、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且未註銷記錄者。
    3. 三、依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評等欠佳者,或連續發生虧損且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三者。
    4. 四、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經輔導考核仍未見改善者。
    5. 五、徵信、授信作業缺失迭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情形欠佳者。
    6. 六、違反法令或櫃檯買賣中心章則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或櫃檯買賣中心迭次處分仍未見改善者。
    7. 七、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經主管機關指示者。
  2. 櫃檯買賣中心各相關單位因查核證券商財務、業務及依監視制度查得之資料,發現證券商有前項情事之一者,應定期向委員會報告。
  1. 證券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櫃檯買賣中心得視情節之輕重,以具體建議提請委員會決議證券商應否增繳本基金及增繳之金額。
  1. 櫃檯買賣中心應依委員會決議通知證券商增繳本基金,證券商應於櫃檯買賣中心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增繳之。
  1. 櫃檯買賣中心應每月計算證券商前一月份日平均風險值(以下簡稱計算值),並依下列規定通知證券商補繳或退還基金:
    1. 一、計算值之百分之八十如大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證券商應補繳其差額。
    2. 二、計算值之百分之八十如小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櫃檯買賣中心應退還其差額,證券商退還差額後之基金金額不得小於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
  2. 前項所稱之基本數,為櫃檯買賣中心依管理辦法第三條計算之證券商應提撥本基金金額。所稱日平均風險值,為櫃檯買賣中心依風險值計算模型計算後之日平均數值。
  1. 證券商依前條補繳本基金差額者,或櫃檯買賣中心依前條應退還證券商本基金差額者,應於櫃檯買賣中心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繳交或退還之。
  1. 證券商未依第四條及第六條通知繳交本基金或繳交不足者,櫃檯買賣中心即逕依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調整其每日得申報之買賣金額,調整後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其已繳存本基金金額之五倍。
  2. 證券商於櫃檯買賣中心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每日得申報之買賣金額後繳交本基金者,櫃檯買賣中心應即恢復其調整前得申報之買賣金額。
  1. 證券商依第三條及第五條繳交之金額,不適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按其所提數額比例分擔之規定。
  1. 櫃檯買賣市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櫃檯買賣中心應即提請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後,通知全體證券商於指定期限內增繳本基金:
    1. 一、證券商同一月份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證券商之總家數,逾全體證券商五分之一。
    2. 二、證券商每月日平均風險值達其已繳本基金基本數二倍之總家數,逾全體證券商五分之一。
    3. 三、發生證券商違反給付結算義務。
    4. 四、櫃檯買賣中心研判有重大影響市場給付結算秩序之情形。
    5.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情事。
  2. 前項第四款並應報奉主管機關核定。
  3. 第一項整體及個別證券商應增繳之金額,其計算方式、提撥規模,依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增繳之。經櫃檯買賣中心通知未繳交或繳交不足之證券商,應暫停其在櫃檯買賣市場之交易。
  1. 證券商增繳本基金後,已無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經委員會之決議,得全數或部分發還所增繳之金額。
  1. 本辦法經委員會通過,並由櫃檯買賣中心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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