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股票部分:
    1.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應否停止交易,依下列原則處理:
      1. (一)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全日停止交易,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
      2. (二)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全日停止交易,且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
      3. (三)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中心股票等價交易系統不停止交易,惟收盤後其他交易系統均予停止。
    2. 二、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全日未停止交易時:
      1.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外之證券商正常營業,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正常辦理。
      2. (二)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當地所有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付結算之款券本中心依下列原則處理,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 1.股票款項部分:
          1. (1)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價款一律責由其受災區域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
          2. (2)受災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受災區域外之分公司代辦給付結算。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時,本中心得先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之給付結算基金墊付,如有墊付不足,則證券商得申請由本中心代墊其應付結算代價,並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3. (3)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本中心得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之給付結算基金墊付給付結算,如有墊付不足,則由本中心墊款完成給付結算,證券商應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4. (4)本中心動用證券商給付結算基金墊付給付結算,或由證券商申請由本中心代墊其應付結算代價完成給付結算,本中心得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戶作為擔保。
        2. 2.股票部分: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有價證券,其帳簿劃撥給付結算部分照常辦理,待交割帳戶存券仍有不足部分,本中心得代為辦理借券完成給付結算,並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帳戶作為擔保,或留置等值之應收結算代價,該項擔保不適用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3.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付結算款券依壹、二、(二)之規定辦理。
      4. (四)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結算事務者,應檢具書面說明,本中心得比照壹、二、(二)、1規定處理。
    3. 三、天然災害侵襲當日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未停止交易時,受災區域內停止營業證券商之客戶,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日開戶當日委託買賣。
    4. 四、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部分:
      1.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遇有壹、一、(一)及(二)之情形者,全日停止交易,且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遇有壹、一、(三)之情形者,下午是否停止交易或辦理給付結算事務,由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自行決定;若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因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停止交易無法於成交當日回報成交資訊時,應於天然災害過後即向本中心回報。
      2. (二)天然災害侵襲時,興櫃股票之議價買賣應否停止交易,應準用壹、一及二有關本中心股票交易系統應否停止交易之規定,但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當日下午興櫃股票之議價買賣停止交易;至其給付結算事務是否順延辦理,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1. 債券部分:
    1.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應否停止交易,依下列原則處理:
      1. (一)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全日停止交易,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
      2. (二)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全日停止交易,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
      3. (三)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交易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止,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照常辦理。
    2. 二、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全日未停止交易時:
      1. (一)債券等殖成交系統部分:
        1. 1.天然災害侵襲時,在受災區外之證券商正常營業,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正常辦理,但總公司在受災區者,順延辦理之。
        2. 2.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當地所有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付結算之款券除總公司不在受災區者應正常辦理外,餘均順延辦理。本中心並依下列原則處理之,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 (1)債券款項部分:由當日營業且有應收款項之全體證券商,依其應收款項所佔比率暫代分攤,俟天然災害過後歸還。
          2. (2)債券部分:由當日營業且有應收債券之全體證券商,依其應收債券所佔比率暫代分攤,俟天然災害過後撥付。惟分配面額低於一交易單位時,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分攤方式。
        3. 3.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全體或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與否,其應屆給付結算之款券除總公司不在受災區者應正常辦理外,餘均順延辦理,本中心並依貳、二、(一)、2之規定處理。
    3. 三、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部分:
      1.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遇有貳、一、(一)及(二)之情形者,全日停止交易,當日應屆給付結算款券順延辦理;遇有貳、一、(三)之情形者,下午是否停止交易或辦理給付結算事務,由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自行決定。
      2. (二)若證券自營商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停止交易無法於成交當日回報成交資訊時,應於天然災害過後即向本中心回報。
    4. 四、天然災害侵襲時,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是否停止交易或辦理給付結算事務,準用有關股票之規定。
  1.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黃金現貨部分:
    準用第壹點有關興櫃股票之規定。
  1. 附則:
    本處理措施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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