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4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1 000681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點(第18條至第21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100 0832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雙方擬為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同意簽訂本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總
契約),並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總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附條件買賣(以下簡稱買賣):指買賣雙方同意,於買方支
付買價予賣方,賣方支付債券予買方,並約定於特定期日或
因一方之要求經他方同意後,由買方以標的債券或以同種類
、同數量之債券賣還並交付賣方之交易。
二、附條件買賣個別契約(以下簡稱個別契約):指雙方在本總
契約拘束下,就特定買賣所訂之契約。
三、成交日:指附條件買賣個別契約成立之期日。
四、買進日:指雙方約定買方自賣方取得標的債券之期日。
五、賣還日:指雙方約定買方賣還標的債券或與標的債券同種類
、同數量債券之期日。
六、買價:指雙方約定於買進日買方為取得標的債券應支付賣方
之價金。
七、賣還價金:指雙方約定於賣還日買方賣回標的債券予賣方之
價金。
八、標的債券:指雙方約定於買進日賣方應交付買方之債券。
第二條 雙方於賣還日前,一方得經他方同意後,於特定期日提前終止個
別契約,並以個別契約之終止日為賣還日,但因此致他方受有損
失者,應補償他方之損失。
第三條 標的債券於賣還日前,所有權歸屬於買方。
第四條 於買進日賣方應交付標的債券予買方,買方應支付買價予賣方;
於賣還日買方應賣回標的債券予賣方,賣方應支付賣還價金予買
方。
第五條 如一方為證券商者,就標的債券之交付方式,應依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及
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於
個別契約中約定之。
第六條 於個別買賣中,賣方應保證於買進日交付買方之債券,無任何瑕
疵負擔或足以影響買方取得所有權;買方應保證於賣還日交付賣
方之標的債券,無任何瑕疵負擔或足以影響賣方回復其所有權。
第七條 一方發生下列情事者,構成違約:
一、買方未於買進日支付買價予賣方,或未於賣還日交付標的債
券予賣方。
二、賣方未於買進日交付標的債券予買方,或未於賣還日支付賣
還價金予買方。
三、一方向他方表示不能或不願履行個別契約之相關義務者。
四、一方有重整、清算、解散、破產、合併、暫停營業、受強制
執行而對於到期之債務恐無償付能力之虞,或有開始進行上
述各該程序之情事、被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經其業務
主管機關對其公司或分支機構為營業許可撤銷之處分,或有
其他足以影響雙方履行契約之重大情事者。
第八條 買方未於買進日依約支付買價予賣方者:
(一)賣方得解除個別契約,雙方款券交付義務即告終止;且
(二)如賣方已交付標的債券予買方者,買方應立即全額退還標的債
券予賣方;且
(三)買方應支付賣方以該個別契約約定之買價為本金,按「___
____(例如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數,計算一日
之利息,作為賠償金額。
第九條 賣方未於買進日依約交付標的債券予買方者:
(一)買方得解除個別契約,雙方款券交付義務即告終止;且
(二)如買方已給付買價予賣方者,賣方應立即全額退還買價予買方
;且(三)賣方應支付買方以該個別契約約定之買價為本金,
按「_______(例如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數
,計算一日之利息,作為賠償金額。
第十條 買方未於賣還日依約交付標的債券予賣方者:
(一)賣方得終止個別契約,雙方款券交付義務即告終止;且
(二)如賣方已給付賣還價金予買方者,買方應立即全額退還賣還價
金予賣方;且
(三)賣方得買入同種類、同數量之債券以為替代,如其費用高於賣
還價金時,其差額應即由買方負擔;賣方依本款買入債券者,
應即委託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辦理。
第十一條 賣方未於賣還日依約支付賣還價金予買方者:
(一)買方得終止個別契約,雙方款券交付義務即告終止;且
(二)如買方已交付標的債券予賣方者,賣方應立即全額退還標的
債券予買方;且
(三)買方得於市場處分標的債券,所得之價款低於原約定之賣還
價金時,其差額應即由賣方負擔;買方依本款處分標的債券
者,應即委託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辦理。
第十二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情形,非違約之他方得向違約之一方請求
給付他方自賣還日起至購入替代債券或處分當日止,以標的債
券票面金額為本金,按標的債券票面利率為基數,再加計百分
之十之利率算得之利息,作為賠償金額。
第十三條 個別契約之一方有第七條第三款至第四款之情事發生者,他方
得向違約之一方通知終止本總契約或個別契約,並得請求損害
賠償。
第十四條 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之情形,非違約之一方另得向違約方請求給
付所有必要之相關費用,並得請求加計自費用支出至獲得給付
為止,以其費用為本金依「 」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一方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他方之款項或債券者,就未給付之款項
他方得請求依「 」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就未給
付之債券,他方得請求依(例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公告揭示之行情價格)計算之利息。
第十五條 第八條至第十四條損害賠償之規定,不妨礙雙方另行主張他種
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或採取本總契約未規定之救濟途徑。
第十六條 本總契約與個別契約之條款,就雙方約定事項,構成唯一合法
有效之證據,並取代雙方契約成立前之任何協議;本總契約與
個別契約如有不符之處,以本總契約之約定為準。
第十七條 證券商對於投資人之任何交易資料應予保密,但依法令、主管
機關指示、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令及契約所為之查詢,不在此
限。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金融服務業者與金融
消費者,雙方同意遵守下列約定:
一、甲乙雙方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訂立本契約
,惟所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
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金融
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
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
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
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
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金融服務業
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雙方並
同意就主管機關所訂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
營業促銷活動辦法」作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三、甲乙雙方訂立本契約前,金融服務業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
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
度,雙方並同意就主管機關所訂定「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
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作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
分。
四、甲乙雙方訂立本契約前,金融服務業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
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
風險。前揭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
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
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
重要內容,雙方並同意就主管機關所訂定「金融服務業提
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作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五、甲乙雙方就因金融消費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規定及
契約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原則盡
力協調解決之,雙方並同意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章有
關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本總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相
關法規、函令解釋及相關規定,上開規章未規定時,由本契約
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第二十條 本總契約之修改,非經雙方以書面確認並簽章後,不生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總契約依中華民國法律制訂,甲乙雙方並同意以台灣台北
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契約人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補充約定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
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金融服務業者與金融消費者,茲雙方擬為債券附
條件買賣交易,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並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
費爭議,除簽訂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外,並同意簽訂本補充約定,共同
遵守下列約款:
一、甲乙雙方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訂立本契約,惟雙方所
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
,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
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
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
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金融服務業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雙方並
同意就主管機關所訂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辦法」作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三、甲乙雙方訂立本契約前,金融服務業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
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雙方並同意就主管
機關所訂定「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作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四、甲乙雙方訂立本契約前,金融服務業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
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前揭金融服務業
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
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
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雙方並同意就主管機關所訂定「金融服務業提
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作為本契約
內容之一部分。
五、甲乙雙方就因金融消費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原則盡力協調解決之,雙方並
同意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章有關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立契約人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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