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87年10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7年10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三) 字第84347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87年10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87)證櫃交字第293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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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以下簡稱乙方),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十七條之
規定,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 甲方應遵守乙方所訂「業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業務之規定。「業務規則」及其他規定有修正時,依
修正後之規定。
第二條 甲方有違反法令或櫃檯買賣相關規章之情事者,乙方有權終止本
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
第三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契約雙方當事人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並
適用證券交易法第六章仲裁之規定。
第四條 本契約正本二份,副本四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五條 本契約由乙方檢具副本一份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
立契約人
甲 方: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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